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付某甲与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甲(又名付某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某乙,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甲与被告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3年9月份在广东务工时相识,2004年元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2005年1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谭某,2007年2月3日,生育一男孩谭某民。在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谭某、谭某民的抚养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非婚生小孩谭某、谭某民由被告谭某某抚养,原告付某甲一次性给付某告谭某某小孩抚养费x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非法同居期间,原、被告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三、原告付某甲对小孩享有探视权,被告谭某某不得拒绝;

四、原告付某后,被告不得找原告闹事,妨碍原告家人生活;

五、本案受理费16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玲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某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