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9年6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颜某某,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湘x轻型厢式货车至邵阳大道与东互通交叉路口,在左转弯向邵阳大道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谢某某驾驶的湘x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肖某死亡、匡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某某辩称,被害人肖某不是他的车子压死的,他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直接造成肖某死亡的是谢某某的行为所致,肖某的死亡与谢某某违法超速行驶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谢某某应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主要责任是很不恰当的。同时,匡某某、刘某某两人的伤是尹某某和谢某某两人的违章行为共同所致,应由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再者,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自己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给予死者方1万元丧葬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湘x轻型厢式货车,沿潭邵高速公路邵阳东互通由南往北行驶,行至邵阳东互通与邵阳大道交叉路口,在左转弯往邵阳大道行驶的过程中,与对向谢某某驾驶的湘x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湘x车上的乘车人肖某从驾驶室内被抛出摔倒在路面上,继而被湘x车碾压并当场死亡,湘x车司机谢某某及湘x车上的乘车人匡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载,在左转变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湘x车驾驶员谢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于2009年6月22日14时30分左右,驾车在邵阳东互通与邵阳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湘x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经过情况;

2、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证明她于2009年6月22日乘坐尹某某驾驶的湘x车在邵阳东互通与邵阳大道交叉路口发生车祸导致自己受伤并住院的事实;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她于2009年6月22日乘坐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在经过邵阳东互通引路与邵阳大道交叉路口时发生车祸,自已因此受伤的事实;

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谢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驾驶湘x中型自卸货车送货到邵阳后返回涟源,在经过邵阳东互通引路与邵阳大道交叉路时,与尹某某驾驶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导致车上乘坐人肖某从前挡风玻璃甩出,继而被谢某某所驾车辆碾压死亡的经过情况;

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黄某乙是湘x货车的车主,他聘用谢某某驾车运送货物。2009年6月22日,肖某要求随车到邵阳市玩耍,在谢某某驾车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肖某当场被碾压致死的事实;

6、证人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22日14时30分许,尹某某驾驶湘x双排小货车运送中考试卷到新邵县教育局去,当车辆行驶到潭邵高速公路东通与邵阳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蓝色大货车相撞,一个十多岁的男孩被压死躺在蓝色大货车后面的事实;

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王某丙于2009年6月22日乘坐尹某某驾驶的湘x双排座货车往新邵县送中考试卷,在邵阳东互通引路与邵阳大道交叉路口时与一辆蓝色大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情况;

8、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王某丁于2009年6月22日乘坐湘x双排座汽车经邵阳东互通引路与邵阳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与对面驶来的一辆翻斗车相撞,造成对方一人死亡,湘x车上多人受伤的交通交通事故的经过情况;

9、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09年6月22日14时30分许,在邵阳东互通高速引路与邵阳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相撞车辆的停车位置、相撞部位及死者躺在大货车后面等事实;

10、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肖某系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脊髓损伤死亡的事实;

11、车辆技术检验鉴定,证明湘x车车况符合x-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事故前行驶车速约87.9km/h;湘x车转向机构不符合x-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性能状况已失去动态检测条件,但机构装置正常有效的事实;

1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尹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

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尹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某辩称他驾驶的车辆没有压死死者肖某,因此他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超载,在左转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尹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肖某的死亡与谢某某违法超速行驶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谢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正因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先行行为,才导致与谢某某所驾车辆相撞,肖某从驾驶室被甩出倒在路面,继而被谢某某所驾车辆碾压致死,因此,尹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谢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辩护人的这一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中。本院认为,尹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对责任划分提出抗辩,考虑到尹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永耀

审判员王某明

人民陪审员黄某庭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