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淅荆民初字第X号
原告:牛某甲,男,现年2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悠悠,荆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某,女,现年30岁,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建民、周某某,南阳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感情不知,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牛某己随我生活,孩子抚养费我自愿全部承担,嫁妆归被告所有。原告借其姨夫及姐各5000元由原、被告偿还。为此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2、村计划生育证明一份,证明无违备计划生育;
3、组某、组某证言共一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4、证人李某乙、苏某、李某丙、牛某丁、牛某戊证言各一份,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
5、原告给其婊哥张某强、姐牛某己华各打借5000元现金借据,以证明欠外债5000元。
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我不承担抚养费,嫁妆归我,欠我姐夫9000元由双方偿还。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要求,提供证人张某兰(被告姐)、郭文华(被告姐夫)、叶建林当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家欠其姐张某兰9000元没还。提供证人贺玉东当庭作证,证明开网吧月收入3000元;提供马合伟证言,证明开网吧月收入2000余元。
经庭审,被告对原告证据1、2、3、4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贺玉东、马合伟证人证言,证明开网吧收入额,但未主张某割财产,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称各自对外债务证据均属各自亲属证实,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
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1998年6月生一女孩,取名牛某己。夫妻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务锁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之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被告婚前嫁妆有:四组某柜一套、21英寸松下彩电一台、大理石圆桌一张、四人沙发一个、脸某、衣服架各一个。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角,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务锁事,双方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孩子抚养,嫁妆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先主张某后所欠外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37、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牛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牛某己随原告牛某甲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其抚养费;
三、被告婚前嫁妆四组某柜一套、21英寸松下牌彩电一台、大理石圆桌一张、四人沙发一个、脸某、衣服架各一个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建峰
审判员李某丙银
审判员白淼
二OO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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