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孟标,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法律顾问中心职员。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友庚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8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57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
现查明,2008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之前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从2008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友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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