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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平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平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平水工业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定江,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法律顾问中心职员。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了原告湖南省平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凯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省平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5年5月27日在原告处购买汽车,尚欠人民币x元,并约定在2005年6月15日付清,还约定按壹分计算月息,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利息x元,合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出具欠条之后,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目前所欠货款应该是x元。

现查明,2005年5月27日,因购买原告的汽车未按时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汽车款x元(其中包括利息在内),在2005年6月15日付清并按壹分计月息。出具欠条后,被告偿付了部分货款,尚欠x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之前偿付湖南省平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x元。

本案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1473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凯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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