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39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豫x报废小型汽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潢川县X镇X村境内时,因未能观察清楚前方通行情况,将站立在道路东侧的行人凡某某撞倒,致凡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凡×一x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赵某某、凡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豫x“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潢川县X乡X村柳东组境内时,因其对前方道路通行情况观察不够,致使车辆驶入道路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将站立在道路东侧的行人凡某某撞倒,造成凡某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凡×一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

证人赵某某、凡某某的证言;2、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3、相关书证;4、赔偿协议;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程有林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大春&n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