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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袁某某、朱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洞口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男,系该行董事长。

原告代理人谢海军,系该行高沙支行副行长。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朱某乙,男,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袁某某、朱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袁某某、朱某乙在2009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x元的利息;

二、被告袁某某、朱某乙偿还所借贷款利息后,与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好相关转据手续;

三、若被告袁某某、朱某乙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偿还借款利息及办理好转据手续,则由法院变卖其财产清偿被告袁某某、朱某乙所借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本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袁某某、朱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小柏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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