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新建,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元直,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即发生争吵,后发展到打架;2006年1月3日,原告外出打工,双方自此分居至今;2008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依法驳回,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关心、体贴、忍让原告;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一人在家抚养小孩、照顾家庭,被告对原告亦毫无怨言;夫妻偶尔小吵小闹在所难免;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与被告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8年6月25在原浏阳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11月16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冬(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1996年起,原告为解决家庭经济问题,一直在外打工,期间间或回家。2008年5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另查明,双方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男式摩托车1辆、彩电1台、洗衣机1台。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张坊支行贷款x元。双方无存款及共同债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男式摩托车1辆、彩电1台、洗衣机1台,概归王某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欠湖南省浏阳农村合作银行张坊支行贷款x元,由王某某负责偿还;由魏某某于2009年8月20日前给付王某某经济补偿款7500元;
四、其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清偿;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魏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爱连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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