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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刘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洞口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该行高沙支行副行长。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刘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刘某某在2009年10月27日前还清利息x元(以还清日电脑计算为准);

二、被告刘某某还清利息后,与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好相关转据手续;

三、如果被告未按以上一、二条履行,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刘某某的财产,以清偿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小柏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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