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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与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住所地洞口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行董事长,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该行职员。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略)与被告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某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因建房缺少资金,被告于2006年1月14日至2006年12月2日先后4次向原告(略)黄某支行借款x元,约定了偿还期限,并约定利率。现借款已逾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支付结清日止的借款利息。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曾某某偿贷款利息5273.15元(此利息已付清);

二、被告曾某某将x元贷款本金重新立借据(其他5000元贷款原告自愿放弃);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收后收取100元,由被告曾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肖某培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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