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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茶陵县电力局不服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茶劳工伤认字(2008)11号《工伤认定结论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茶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茶陵县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省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省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辉,湖南省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茶陵县电力局不服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茶劳工伤认字(2008)X号《工伤认定结论书》,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茶陵县电力局与被告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姜某某、谭某某在庭前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原告以就工伤补偿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依法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自己处分诉权的积极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茶陵县电力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茶陵县电力局负担。

审判长黄某文

审判员谭某云

人民陪审员蒋定福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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