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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郑家坨组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被执行人保靖县X镇X村郑家坨组。

本院在执行田某某申请执行原保靖县X乡X村郑家坨组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于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冻结被执行人原保靖县X乡X村变卖土地分给郑家坨组的款项一万元,但因原保靖县X乡X村擅自将本院冻结的款项支付给了郑家坨组,致使冻结的款项被转移。且原保靖县X乡X村已与其他村合并为保靖县X镇X村。本院依法于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向保靖县X镇X村

发出限期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于二00八年三月五日前追回被转移的全部款项,至今保靖县X镇X村未能予以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靖县X镇X村应在未追回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承担责任。

二、责令保靖县X镇X村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清偿一万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吴忠标

执行员向京

执行员向福生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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