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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洞口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玉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王某某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07年8月8日向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借款x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1.825‰,被告杨某某为保证人。贷款逾期后,被告王某某一直未偿还贷款本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认可乙方王某某欠甲方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x元,利息8272元,杨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乙方杨某某一次性向甲方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清偿贷款本金x元,利息4500元,合计x元(限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付清)。

三、甲方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放弃与本案有关的其它权利。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0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玉英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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