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收购、采集、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湘潭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收购、采集、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茶陵县人检察院以茶检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收购、采集、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06年12月,经兰某甲牵线,到茶陵县X乡X村锡坑组购卖樟树,用于移植。2007年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让兰某甲代其与锡坑组村民代表签订了一份《锡坑组关于出售樟树、荷树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约定,锡坑组将本组长山里山场路口1株荷树及晒场里山场1株樟树,潭公边山场2株樟树一并出售,价款1.1万元,由买主负责办理有关手续,锡坑组不负任何责任。之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兰某甲支付1.1万元现金给锡坑组。然后,在未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某雇请民工在锡坑组挖取了2株樟树和1株荷树,将3棵树除去枝叶后,准备作为活立木移植运往长沙等地销售,2007年2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雇请了颜某某的吊车,谭某乙、刘某某、罗某某的卡车为其装运,2007年2月3日凌晨3时许,被雇请的3辆卡车偷运2株樟树,1株荷树途径茶陵县第一中学门口时被茶陵县林业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这3株树木有2株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其中一株胸径64㎝,树高12m,蓄积1.x;另一株胸径78㎝,树高16m,蓄积3.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兰某甲、方永红、刘某某、罗某某、谭某乙、谭某丙、陈某某、颜某某、兰某丁的证言,茶陵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的鉴定结论,《锡坑组关于出售樟树、荷树会议纪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经营许可证,未办理移植许可证、采伐证和运输证,擅自采集、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采集、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采集、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某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