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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茶陵县枣市镇东岭村八组不服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枣(调)字第2009年1号林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茶陵县X镇X组。

负责人:陈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茶陵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镇镇长。

第三人茶陵县X镇X组。

负责人:曾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枣市X村X村民,一般授权。

原告茶陵县X镇X组不服茶陵县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枣(调)字第2009年X号林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茶陵县X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3日又作出了枣政发【2009】X号《关于撤销(2009)枣调字第X号林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的决定》,原告以被告茶陵县X镇人民政府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X镇X组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处分自己诉权的积极行为,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X镇X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茶陵县X镇X组负担。

审判长黄某文

审判员谭玉云

人民陪审员蒋定福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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