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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少健,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俊锋,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宁承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陈小兵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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