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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诉被告湖南利安隆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利安隆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湖南利安隆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利安隆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湖南利安隆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财产保全费639,合计为644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某兵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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