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段某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5日(农历)生一男孩,2008年10月孩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双方的感情基础不牢,现在分居有一年多的时间。我不能接受被告一些不寻常的自杀行为,而且被告对家庭的责任性不强。2007年4月,我生小孩还不到一个月,被告就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又很少打电话关心我和孩子。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们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感情基础牢固,生活很和谐。原告指责我的行为不正常,这是侮辱我的人格。原告指责我家庭责任不强,更是颠倒黑白。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但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共同承担,债权要共同享受。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22日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正月二十六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叫周某翰。2008年10月孩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不能协调好家庭关系,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吵闹的现象。2009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添置了以下嫁妆: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29寸王牌彩电、一套DVD和功放机、一套组合柜、一张席梦思、一套梳张台、一套沙发、一张条柜、十六把椅子、三张桌子。被告方提出结婚时过了x元彩礼给原告方,但原告方认为只有x元左右。双方无存款,亦没有债权。庭审中被告称为结婚向其舅舅刘晚来借了x元,向其姐姐周某平借了x元,但原告方认为这个钱没有跟她讲过,也不知道花在哪里,故不应承担这个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某为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结婚时添置的嫁妆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段某某所享有的一半赠与给被告周某;
三、原告段某某自愿补偿6000元给被告周某(当庭兑现);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段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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