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略)。

被告:邓某某,又名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憨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邓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5年7月3日上午10点,被告唐强和陈某军一同来找原告,被告在陈某军的介绍下请原告帮忙,两人说分别有一辆轿车被同一个朋友在同一天骗到同一个地方(攸县手递手典当铺),其中被告的为一辆桑塔纳牌高级轿车。被告称,其已向茶陵县公安局报案,由茶陵、攸县两地的公安联手追查了一个半月,花费了三千四百多元钱未果。原告要求被告找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被告认为请律师打官司花费要上万元,且未必胜诉,费用太高,遂恳求原告帮忙,将来慢慢感谢。在被告的祈求下,原告答应将被告的案子与陈某军的案子一同上告,3人当即达成口头协议(此前,陈某军案追车报酬已经双方约定为2000元),车追回来了两车主各支付劳务费2000元,差旅费由两车主共同承担,用多少算多少,若没有追回车,则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2005年8月3日,原告为被告和陈某军代写的读者来信在湖南日报发表后,8月5日、8月20日,被告又二次确认了该口头协议。至此,原告冒着炎热酷暑,在被告的许可下,9次来到长沙、株洲(其中有2次与被告一起去,其余7次是经被告安排)等地找省新闻单位、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督促解决,到9月下旬,上级机关作出强制性决定,责令攸县手递手典当行无条件退还作抵押的陈某军和被告的2台轿车。被告顺利的领回了轿车,至此,原告履行了与被告的口头协商所规定的义务,9月27日,原告来到被告家要求兑现追车劳务费报酬及差旅费,被告感激原告为追车所付出的努力,但表示,因车子刚赎回没赚钱,等春节前做了生意赚了钱再一并支付,原告对此表示理解。2006年春节前,原告又二次来到被告家讨要追车报酬,被告均不在。2006年端午节前,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家要求支付报酬,被告依然不在,被告的父亲要求和陈某军一起当面说清楚。2006年农历12月24日,原告带了两个人一起去被告家讨要劳务费、差旅费,被告答应只愿意支付近一半的报酬即800元,原告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为将原告赶出家门,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后要求双方友好协商,不要打架,有事到调解委员会说清楚。后原告又多次找被告或其父母要求支付追车劳务费,均遭拒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差旅费及伙食费500元、打印费15元。

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湖南日报的报道一则《一起令人深思的“典当”纠纷》。用以证明被告和陈某军曾委托原告向湖南日报投稿,以便收回2人的被骗并典当的车辆,该文章由原告撰写,原稿由被告和陈某军签名。被告质证认为,报纸刊登这则报道是实,但其并没有委托原告撰写此文,其也没有去过湖南日报社,更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

2、谭天亮、陈某义提供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曾与被告就追车有过口头协议,后向被告追偿车费被拒绝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该2人系原告的亲友,证据效力不足。

3、差旅费、餐饮费票据8张,共计339元,用以证明原告为追车所花费的金钱。被告质证认为,其对这些票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4、(2008)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用以证明陈某军承认是原告写的追车材料,且其已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劳务费,拒不付清另1000元劳务费及差旅费、伙食费等。被告质证认为,其并不了解原告与陈某军之间的协议,陈某军也并没有介绍原告帮其追车,其也没有与原告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

5、原告陈某某向湖南电视台撰写的书面材料的原稿,上有被告的签名。用以证明被告曾委托原告撰写材料追车。被告质证认为,其并未签名,也并无如材料所说电视台到其家有过采访的行为,即使其签过名,其也并不知道所为何事,更不知道陈某军是从谁那里拿的该材料,另该原稿上陈某军、唐强的签名笔迹均与他们本人的签名笔迹比对不一致,可能是陈某某自己所签,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过口头协商。

6、报告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及陈某军有过追车的劳务协议,且原告曾帮助被告要求公安局退回由被告花费而依法应由公安局花费的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费用。被告质证认为,其并不知道此事,原告属于捏造事实。

被告邓某某辩称:答辩人的车辆被骗是事,但是其通过自己多次到省、市上方反映情况,并请长沙朋友帮忙,通过合法途径,由公安机关发还其本人的。答辩人与原告素不相识,陈某军也未介绍其与原告认识并委托原告帮忙追车,双方并不存在任何口头劳务协议。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提供了陈某军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并不认识陈某某,也未经陈某军介绍与陈某某相识,且未与陈某某有过追车劳务费的口头协议。原告质证认为,陈某军与被告系同一事件的厉害关系人,其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

经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某,本院确认本案的如下事实:

2005年6月,被告邓某某(原名唐某)及陈某军的车被他人骗至攸县手递手典当铺,为了从攸县索回被骗车辆,陈某军遂欲请陈某某出面帮忙,后经过协商,由陈某某出面帮其写报告,找相关部门催办,所有出差费用全由陈某军承担,待车辆取回后,另由陈某军支付原告一定报酬。双方对此未签订书面协议,仅以口头约定。之后,陈某某帮陈某军写了报告,并与其一同出差两次,出差费用均由陈某军支付。至2005年9月底,因种种原因,经有关公安部门处理,陈某军及邓某某的车均被追回退给了其二人。陈某某认为,邓某某与其之间也具有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与其与陈某军的协议内容相同,故其多次向邓某催讨该费用,邓某某认为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拒不支付陈某某所要求的劳务费及其他费用。陈某某遂诉至法院。

经本院开庭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对此意见分歧甚大,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陈某军及被告邓某某的车辆被骗后被追回,原告陈某某前后所为之行为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是否形成了劳务关系,是否有过追车报酬的约定。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原则,本案原告除自己陈某外,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协议,另举出了五组证据,其中,谭天亮与陈某义的证明只陈某了其二人与原告陈某某到邓某某家讨帐的事实,关于口头协议之说也是来源于陈某某,加之两人一个系原告的近亲属,一个系其朋友,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不足。另湖南日报的报道、陈某某向湖南电视台撰写的书面材料的原稿及报告均只能证明被告的车辆被骗,陈某某撰写了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理等事实,并无双方口头协议的内容证明,且向湖南电视台撰写的书面材料的原稿上“唐强”与“陈某军”的签名,与该二人的笔迹比对均不一致,故并不能认定原告所为之行为系被告所托,其证明力亦不足。茶陵县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某军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亦只能证明原告与陈某军之间的口头协议情况,且陈某军已履行完毕,故该二份证据亦不能直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口头劳务协议。综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强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关系,故原告所述约定2000元的报酬事实不能成立,其为追车所花之费用已由陈某军负担。因此,由于原告对自己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邓某某(唐强)支付劳务费2000元及其他费用515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张晓憨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