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被告僧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2年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僧某,男,汉族,1961年生,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僧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僧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欠她现金7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她出具欠条一张,约定8月1日前付清,逾期则承担利息。但到期后,被告仍拒不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僧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原件一张,目的证实被告僧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

被告僧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调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印证案件事实,本院将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僧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李某借款7000元,后经原告李某多次讨要未及时归还。2011年5月29日,被告僧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8月1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清则承担利息。到期后,被告僧某仍未还款,原告李某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得到支持。被告闫改朝未按照约定按期归还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归还。双方就逾期利息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僧某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双方就利率问题约定不明,由本院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僧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某7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2日至还清款项之日的债务利息,依据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僧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彬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