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977-X号
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飞章、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新世纪家园CX-X-X房。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尹某某、苏某某与被告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尹某某、苏某某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尹某某、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尹某某、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山恩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3332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夏某某、尹某某、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劲波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雷银洁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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