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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甲、张某乙、韩某丙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和某某、原审被告张某丁、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某丙,女,37岁。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燕军,睢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韩某甲、张某乙、韩某丙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和某某、原审被告张某丁、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某甲、张某乙、韩某丙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甲、张某乙、韩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照路,被上诉人孟某某、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燕军,原审被告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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