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曾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系原告姐夫。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2005年8月,被告写下一份离婚协议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2007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孙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婚姻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孙某明的户籍复印件,证明孙某明的身份及年龄情况;3、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张晓玲、胡远友的调查记录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有几年没有来往;4、(2007)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了证据1、2、3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对(2007)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在广东省务工时相识,于1995年结婚。结婚时,原告未置办有嫁妆。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孙某明,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孙某文。2005年8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生长子孙某明一直在被告家生活,次子孙某文一直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已是一个幸福完美的家庭。产生矛盾后,双方均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矛盾而导致被告擅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无任何联系,没有和好的必要条件,和好无望,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小孩均未成年,为保护小孩合法权益,小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依法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孙某明、孙某文随原告曾某某生活。原告曾某某承担小孩孙某文所需抚养费,被告孙某某承担小孩孙某明抚养费3800元/年(给付期限自2009年5月1日至小孩孙某明成年),此款限于每年公历年底前付清当年度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某培

代理审判员李少杰

人民陪审员舒金才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谢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