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景刚,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生物医药园健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于200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劲波独任审理,本院于2008年3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浏阳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给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该款于2008年4月25日之前付清,如逾期未付,则浏阳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从2007年9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4915元,减半收取2457.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劲波
二○○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宁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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