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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大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新军,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系湘聚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08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劲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明东、欧阳燕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终止湖南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04年11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湖南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于2008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10万元在2009年1月30日前付清;

三、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如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则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2004年11月3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08年11月30日止,以后利息按法律规定执行。

本案受理费5178元,由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劲波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雷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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