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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港台旅游服务社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庄办事处筹建工作委员会大孙庄村村民委员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港台旅游服务社。

负责人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郭某某。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庄办事处筹建工作委员会大孙庄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诉称,1998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合作建造“台湾岛大关观”的合同书》一份,此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订立后,原告方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建设,但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导致工程不得不全面停工。2003年11月1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1998年2月15日签订的关于关于合作建造“台湾岛大关观”的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但未对双方的责任及损失作出处理。因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合同无效,原告为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限于经济原因,原告暂时起诉20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庄办事处筹建工作委员会大孙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庄办事处筹建工作委员会大孙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主体错误,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金水区港台旅游服务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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