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仝某某。
委托代理人帖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王某乙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二被告位于郑州市管城区X村的厂院及厂房,租期一年。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一年的租金3.4万元,被告王某甲于2008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3.4万元收条一份。2008年11月27日原告收到南曹乡政府通知,称原告租用的厂房厂院系违法建筑,并要求原告与2008年12月1日年搬离。原告遂于2008年12月初搬走。此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返还租金,二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请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3.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甲于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退还原告租金九千元,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前退还原告租金一万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王某甲未按上述期限退还租金,则需全额退还原告预付的租金三万四千元。
四、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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