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京剧团退休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系原告之子),男,汉族,住(略)。
被告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星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系被告之妻),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甲因与被告柳某继承纠纷,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现X号)X栋X号房屋产权归柳某所有,柳某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冯某甲房屋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上述房屋过户所需费用由柳某自行承担,冯某甲有权居住至该房屋过户完毕;
三、房屋内所有家具及电器归柳某所有,冯某甲私人用品及衣物归冯某甲所有;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冯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09年10月1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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