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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16时30分,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山汝线10KM+600M处时,与在路南侧等待横过公路的儿童靳X博相撞,致靳X博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靳X博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许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人郭X玉、李河X群、刘X强、张X兰、路X奇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害方又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强

审判员陈相敏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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