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通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1506房。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得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东屯渡大桥东头。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通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湖南得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汤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通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得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汤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通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得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汤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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