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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卿某乙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卿某乙,别名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3月4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卿某丙,系卿某乙父亲,汉族,务工,住(略)。

辩护人王某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的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3月4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某乙、陈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卿某乙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3日晚和2月14日晚,被告人卿某乙与马奔(另案处理)结伙,先后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城区樱花小区X号X单元楼梯口、新安西街X号红珊瑚酒店门口,分别窃得郏君福、缪世昂的牌号为浙x的风速125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584元)、牌号为浙x的洪都摩托车1辆(价值2992元)。该2辆车销赃后得款460元。

2006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卿某乙、陈某结伙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城区樱花小区X号门口,窃得付旻的牌号为浙x的建设90摩托车1辆(价值4790.5元),销赃后得15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2006年3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窜至(略)林才富家的顶棚上,窃得铝板2张(价值345元)后,于次日将其中的1张予以销赃。3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该仓库准备将藏于此的另1张拿出销赃时被抓获。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某乙、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郏君福、缪世昂、付旻、林才富的陈某、证人黄某丁、卿某丙、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卿某乙法制观念淡薄,不加强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父母离婚后不听从父亲的管教,离家出走后不能自食其力,其父母放松了管教,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乙、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卿某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精神发育迟滞的人,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卿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关于该被告人未成年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卿某乙要多学法律知识,不断加强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正确结交朋友、辨别是非,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其父母要承担起责任,管好、教好子女,引导其走上正确的道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卿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德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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