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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国际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0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略)&(略),Inc.),住所地:美国纽约第49街西X号(309W,(略),(略))。

法定代表人(略),职务:该公司财务助理((略))。

委托代理人林博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惠民南三幢永安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晖,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略)&(略),Inc.)诉被告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博也、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叶晖先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WPP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原告系WPP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00年世界十大广告公司中名某第八,其分支机构遍布全球。1979年开始进军中国市场,1986年陆续在北京、上某、广州以'奥美'为字号成立多家机构,并在这些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中使用'奥美'商标,并对其做了持续的广告宣传。1995年原告在中国申请'奥美'注册商标,1997年获得注册。2002年10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企业名某'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中使用与原告'奥美'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字号,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5日。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原告驰名某标'奥美'的商标专用权。一、原告的'奥美'商标因其独创性及显著性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获得注册,已成为国际驰名某标,应作为驰名某标受到特殊的保护。二、被告将原告的中文'奥美'商标作为其企业名某的字号进行登记,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三、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极易引起公众的误认和误解,使公众认为其是'奥美'商标的注册人或者与原告是关联公司,其行为严重侵犯原告驰名某标的商标专用权。基于上某理由,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的'奥美'商标为驰名某标。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变更其企业名某,不得在其企业名某中使用'奥美'的字号。3、被告公开在报纸(《南方日报》)上某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原告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5、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A、B、C、D、E、F、I、J、K、L、M、N组证据材料:

1、A组证据材料共11项包括:(略)公司介绍、(略)下属公司、(略)集团2001年审计报告、(略)集团1998年与1999年会计报表比较、(略)集团1999年与2000年会计报表比较、(略)集团合并的资产负债表(至2001年12月31日止)及2000年与2001年会计报表比较、(略)(创造品牌的50年历史及全球主要客户名某)、A8奥美广告创牌之道、A9《奥美的观点》(Ⅰ、Ⅱ)、A10《奥美有情》、A11《广告大师奥格威》。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股东情况、原告所属集团关联公司、原告股东财务状况、原告在全球及中国国内的情况介绍以及原告请求保护商标在中国使用情况。

2、B组证据材料共6项包括:B1系与泰州春兰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年度广告委托代理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服务期限为2001年12月21日起至2002年12月20日止(附件包括:附件一奥美-春兰全年代理协议服务细则、附件二奥美-春兰全年代理服务项目工作说明某目录、附件三奥美-春兰全年代理服务重要项目进程表、附件四奥美-春兰全年代理服务付款进度表、附件五奥美-春兰全年代理服务评估标准、附件六春兰服务小组成员名某)、上某奥美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1998年-2001年);B2上某奥美公司商业条款、业务合约条款、上某奥美与上某安联公司代表办事处1999年7月1日签订的代理合同、2000年1月1日上某奥美与博世家用电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2001年1月重庆牙膏厂与上某奥美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略)年12月10日上某奥美与上某虹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新虹桥大厦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租期为1992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1998年8月20日上某奥美与上某梅龙镇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996年1月1日上某奥美与上某肯德基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略)&(略)(未见中文译本)、1996年8月11日上某奥美与美国(略)国际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1996年4月22日上某奥美与上某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B4《上某广告通讯》2001年上某奥美广告公司广告经营额排名某二、《上某广告通讯》2000年上某奥美广告公司广告经营额排名某二、《上某广告通讯》2000年全国广告经营情况排序、2000年纳税信用A级资格证明、2000-2001年全国广告行业文明某位奖、2001年中国优势广告企业奖、2000-2001年上某'重信誉、创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奖、1999年第六届全国广告优秀作品展'评委推荐奖'及铜奖、1996年上某市优秀广告奖、97中国(广州)广告节及第五届全国优秀广告作品展入围奖、铜奖及金奖等、批准证书、营业执照、94-99、2002培训及晚会;B5上某奥美公司1992、1994、1995至2002年税收缴款书;(略)年至2002年上某奥美公司广告收入存根。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下属企业上某奥美公司经营状况、业绩及名某、资格及相关经营管理情况。

3、C组证据材料20份包括:C1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C2上某奥美广州分公司2001年地税申报表、2002年损益表、2002年资产负债表;C3上某奥美广州分公司2000年下半年地税申报表、2000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C4上某奥美广州分公司2001年下半年地税申报表、2001年损益表、2001年资产负债表;C5上某奥美广州分公司出具给百事-亚洲饮料有限公司的收到其支付的广告投放定金101,000元的发票;C6上某奥美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番禺粤海房地产有限公司1996年7月12日签订广告代理补充协议,协议抬头印有'奥美广告'字样;C7上某奥美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番禺粤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6日签订的广告合同;C8第10届亚太电某广告入围奖1份、第七届时报世界华文银奖1份、广东省广告协会第五届广告金奖1份、银、铜奖各2份、第八届亚太广告铜奖1份、广东省广告协会第五届广告优秀作品评比优秀奖获奖证书2份(共10份证书)、上某奥美广州分公司的广州市广告协会会员证书;C9广东省第七届广告优秀作品评比优秀奖7份、铜奖1份,首届'金帆杯'深圳平面广告双年奖其它广告优秀奖1份、广东省广告协会第五届广告优秀作品评比优秀奖获奖证书1份(共10份证书);C10广东省第五届优秀广告作品(报纸)评比银奖1份、'古汉杯'95中国广告大奖优秀奖2份、首届'广州4A'创作金奖2份、银、铜奖各一份,(共7份证书)、广州(略)年度会员证书2份、广州地区综合性广告代理公司委员会2000年度会员证书1份;C11广东美国商会会员证书1份、第六届全国广告优秀作品展中国广告大奖入围奖4份、第八届中国广告节银、铜奖各1份、第八届中国广告节参赛证书3份;C12第七届中国广告节入围奖1份、第七届中国广告节参展证书5份、广东省第七届广告优秀作品评比银奖2份、铜奖1份、第六届全国广告优秀作品展参展证书1份;C13第八届中国广告节参赛证书5份、第七届中国广告节参展证书1份、第七届中国广告节入围奖3份、第七届中国广告节铜奖1份;C14首届'广州4A'创作奖银奖3份、铜奖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广播类金奖1份、''98中国报纸优秀广告作品广州日报奖'企业形象类优秀奖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食品、药品类金奖1份、''98中国报纸优秀广告作品广州日报奖'电某类优秀奖1份、全国第四届优秀广告作品展参展证书2份;(略)中国(广州)广告节及第五届全国优秀广告入围奖7份、金、银、铜奖各1份;C16全国第四届优秀广告作品展参展证书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房产建材类银奖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食品、药品类优秀奖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电某广告类铜奖1份、广州市第四届优秀广告作品评比金奖1份、广东省第五届优秀广告作品(报纸)评比金奖1份、广东省第五届优秀广告作品(报纸)评比铜奖2份、广东省第五届优秀广告作品(印刷品)评比银奖1份、首届'广州4A'创作奖铜奖1份;(略)年3月2日及同年6月8日的《赢周刊》、2001年3月1日《新快报》、《21世纪经济报》、2001年5月3日-9日及同年5月17日-5月23日的《羊城晚报新闻周刊》、2001年5月8日《中国经营报企业导刊》、1998年8月27日《粤港信息日报》;(略)年6月24日《信息时报》、2001年6月13日、2002年3月6日及2002年6月14日的《南方都市报》、2002年7月1日《深圳商报》、2001年1月12日《羊城晚报》、2001年5月的《中国广告》、2001年7月6日-2001年8月1日的《新闻周刊》;C19与C18内容相同;(略)年7月31日及2001年3月4日的《羊城晚报》、2001年6月13日《经济日报》,C17-C20均是各种平面新闻媒体对原告的报道。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及原告下属广州公司经营业绩。

4、D组证据材料10类包括:D1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D2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告经营许可证;D3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税务注册证(国);D4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税务注册证(地);D5北京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向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2000年1-4月份、6、7月份、10-12月份、2001年全年、2002年1-11月份的税收交款书;(略)年4月26日奥美广告支付广告制某费发票1张,金额为13,500元(附该制某费对应的广告平面图一张);D7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评为2002年度诚信纳税企业、获2001年度'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北京市第四届'昆仑杯'优秀广告作品大赛铜奖、97中国(广州)广告节及第五届全国优秀广告作品展银奖、97中国(广州)广告节及第五届全国优秀广告作品展铜奖3份的荣誉证书(共7份);D8第一界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业内承认奖'、第一界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信息及关联品类铜奖'、第二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食品类铜奖'、第二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信息及关联品类铜奖'、第二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平面广告---企业欣赏奖'、第二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平面广告---通讯及关联品类铜奖'、第二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十大影视广告奖第十名、第二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信息及关联品类银奖';D9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南顺俪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规定协议由1994年12月1日起生效,至任何一方解除为止;D10新闻剪报包括:2001年12月20日《新周刊》、2001年6月《南华早报》、2001年10月17日《上某日报》;2001年10月8日《深圳商业信息报》、2001年6月《网际商务》、2001年8月《瑞丽伊人风尚》、《环球》、2001年9月18日《上某海外中国新闻》、2001年6月及同年8月的《云南信息报》、2001年8月《生活新报》3份、2001年8月《春城晚报》、2001年6月及同年8月《滇池晨报》、2001年9月6日《中国商业时报》、2001年8月《真言》、新浪新闻2页(//www.sina.com.(略)年04月23日18:54新浪科技、http:www.sina.com.(略)年04月2317:31新浪财经)、上某热线新闻、2001年9月17日《广州青年报》、2001年7月26日《羊城晚报新闻周刊》、2001年7月《中国广告》2份、2001年7月26日《上某一周》、2001年9月1日《财经界》、2001年7月28日《经济日报》2页、2001年6月30日《周末画报》、《美国广告时代杂志》、2001年7月《现代周刊》、《精粹周刊》、2001年7月《IN杂志》、2002年1月《交际与人才》、2001年11期《当代经理人》、2001年6月16日《羊城晚报》、2001年7月25日《(香港)大公报》、2001年6月《ELLE》、2001年7月27日《公共关系周刊》、2001年第17期《中国青年报》、2001年6月28日及同年8月16日《上某周刊》2页、2001年6月20日《上某日报》、2001年6月21日《上某之星》、2001年6月26日《经贸导刊》、新浪财经纵横(http:(略).sina.com.(略)年6月18日18:25新浪财经)、2001年8月27日(略)-21cn、2001年9月1日《财经界》、2001年9月3日《世界财经新闻》、2001年9月4日《上某日报》、2001年8月20日《21世纪商业先驱》、2001年6月1日《城市导报》、2001年6月26日《中国经营报》、2001年8月《IN》3页、2001年7月13日《上某日报》、2001年7月19日《上某之星》、2001年10月《中国广告》2页、2001年12月《IN》7页、2001年8月《IN》5页、2001年8月《中国广告》3页、2001年8月《品牌》3页、2001年7月《中国广告》3页、2001年7月《IN》4页、2001年7月《(略)》4页、《人民日报》、《新闻报》、2001年5月11日、2001年5月12日《新华网每日电某》、2001年5月14日《国际经贸消息》、2001年5月11日《人民日报》、2001年5月14日、2001年5月18日《人民网》、2001年5月18日《经济参考报》、2001年5月11日《财经日报》、263在线新闻中心(2001年5月11日)、搜狐新闻(2001年5月11日)、新浪财经纵横(2001年5月11日)、网易新闻频道(2001年5月11日)、《投资》、《羊城晚报新闻周刊》、2001年5月14日《市场》、2001年5月18日《经济参考报》、2001年5月18日《广州日报》、2001年5月18日《赢周刊》、2001年5月20日《上某保险信息报》、2001年5月15日《世界财经》、2001年5月19日《上某商业》、2001年5月《IN》、2001年5月18日《光明某报》等媒体的新闻剪报。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下属上某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原告的经营业绩。

5、E组证据材料17类共包括:E1香港奥美公司商业登记资料、E2香港奥美公司注册登记资料、E3商标注册证、(略)年度董事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略)年度董事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略)年度董事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E7发票12张、E8发票7张。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某告下属企业香港公司的资格、香港公司财务状况。对E组证据材料原告庭后补充了公证认证手续的E1-E17总计17份材料,法庭对此组织了质证。该17份材料分别为:E1-E14为香港关联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和公司注册证书以及公司更名某相关资料,E15为香港注册的'(略)'商标注册登记证书、香港注册的'奥美'((略)号注册在35类)商标注册登记证书(申请日1996年1月23日,封印日1998年6月19日),E16英文件发票及商业注册登记资料,(略)&(略)发给(略)&(略)的单据两份。

6、F组证据材料包括:F1中国商标注册证(奥美)、F2中国商标注册证(O&M)、F3中国商标注册证((略)&(略))、F4中国商标注册证((略))。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案原告的资格及原告下属香港公司的资格。

7、I组证据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及翻译件(15页)、授权委托书及翻译件(23页)。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的资格和原告代理人的资格。

8、J组证据材料包括:被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2002年10月10日、2003年3月5日、2003年6月6日查询单(3页)。该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主体情况。

9、K组证据材料包括:奥美商标注册公告档案(1页),后又补充了商标公告共9页,该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商标注册时间。

10、L组证据材料包括:奥美公共关系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九十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2页)、台北市政府营利事业登记证(台湾奥美工商登记证1页)、台湾'奥美'商标注册证(2页)。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下属台湾公司的经营状况、资格和原告的资格。

11、M组证据材料包括:2001年台湾广告代理排名。该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湾公司的业绩。

12、N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该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案涉及的费用。

原告在庭审时因为未办理公证认证转递手续而撤回G、H组证据材料。

2004年3月18日在本院组织对E组证据材料补充公证认证材料的质证时本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

13、被告工商登记的原始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料,用以证明某告现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他从1986年至1998年在韶关市工商局担任副科长的职务他完全知道原告奥美商标的行业信息,被告是恶意抢注奥美商标。

被告对上某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A、B、C、D、E、K、L、M组证据材料与原告指控被告企业名某侵权没有关联。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A组证据材料的其他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A1至A6、这些证据材料是从国外形成的,应有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予以认证确认,因此被告方认为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A8至A10是国内出版的,A8至10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证据A7和A11是境外形成的出版物,对此有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B组证据材料的其他质证意见为:B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委托代理合同与其原件相符,但这都是原告公司内部的文件,对这些证据是否真实被告难以判断。对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但对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奥美'商标有异议,因为被告方没有看到原告和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关于商标许可的合同,原告和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被告对B2合同的内容没有意见,但对其所要证明某内容还是坚持上某意见,认为应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否则被告方不予以确认。被告对B3房屋租赁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能够证明某告商标使用的情况,该合同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被告对B3中六份广告代理合同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认为B4不能证明某么问题,广告协会是群体性自治组织,这些获奖证书、排行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被告对B5中缴税的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B6中广告收入存根是原告内部的存根,难以确认其真实性。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C组证据材料的其他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C组证据与被告方是否侵权没有任何关系,且这些报刊和杂志都是2000年以后的,而被告公司是在96年就成立的,在96年时,原告根本没有形成其现在所谓的知名某。被告对原告提交的D组证据材料的其他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D1至D10与被告方无关。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E组证据材料的其他质证意见为:E组证据与被告是否侵权没有关系。证据材料E13是原告相关公司在香港的资格和业绩,这些业绩都是在2000年之后的,即使原告的业绩再好,其知名某都是在2000年之后,而不是形成于被告申请奥美企业名某的96年之前。证据材料E15,原告相关香港公司的商标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处出具的注册证书显示其注册时间是98年2月17日,而原告称的该商标注册日期为96年1月23日与事实不符。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F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自申请日起有异议,我方认为应以商标注册证为准,不能以申请日期为准,申请日期有可能是一年前或五年前的。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J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对J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原告证明某内容有异议,从这份证据上某,不能反映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恰恰证明某告是经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的企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I、N组证据材料未发表意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3从程序上某过举证期限不符合作为本案证据的条件,从内容上某某去奥美任职是1998年,之前刘某和奥美没有关系,被告奥美名某的理念是'探索人生奥秘,创造美好生活。'故这些材料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奥美商标没有关系。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从事广告业务的有限公司,其依法核准的企业名某'奥美'受法律保护。二、原告诉被告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首先,原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某在中国大陆或者省级电某、广播等传媒上某其自身企业品牌做过广告,公众对其的知晓和认可程度是十分有限的。原告自己也承认其使用'奥美'商标仅仅在客户合同文本、名某、信签上某已。其次,从奥美提交的证据C1、D1可知上某奥美在广州和北京成立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只限于广州市内和北京市内,原告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是不能来韶关市开展广告业务的,而被告的广告业务均在韶关进行,不存在被告会影响原告在韶关市内潜在客户。另外,原告提交的公司业绩和知名某的证据材料大都形成于1998、1999年乃至更后的时间,即原告公司有一定的业绩和知名某也是在1998年之后形成,而被告公司成立于1996年,故被告根本不存在因原告的知名某而抢先恶意登记、故意'搭便车'的可能。被告也仅仅在签订广告、公司营业场所及员工名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奥美'。原告请求赔偿50万元及律师费10万元没有依据。三、原告方的'奥美'注册商标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某标,不享有任何特殊保护的权利。被告公司的企业名某使用在先,被告的注册商标核准在后。综上某述,被告认为:原告方在没有任何我公司故意侵权的证据的情况下对我公司提起侵犯注册商标权诉讼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敬请法院查明某实,依法作出公证裁决,驳回原告方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方承担。

被告为证明某上某主张向本院提交了:

1、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某告的合法性。

2、被告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用以证明某告的合法性。

3、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某告的合法性。

4、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某告的合法性。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粤工商标字【1999】X号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某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原告对上某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原告认为国家工商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某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且原告的商标注册从申请到授权历时一两年,比公司登记企业名某时间要长得多。

本院对上某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为:

对原告提交的A组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A1-A7均为英国WPP集团的年报中介绍该公司的相关资料(英文文本),原告未能提交相关公证认证转递的手续,本院不予采纳。A8-A10为原告及其境内关联公司的印刷品或者境内出版物,A11虽为台湾出版物,但是其有正式的版号和版权页,能确认其真实性,且其中的部分内容能证明某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历史、发展和经营情况并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B组证据材料,B1与客户春兰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仅可以证明某告2002年的一次业务行为,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1998年-2001年)仅证明某告子公司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1998年之后的经营业绩,不能证明某告公司成立之前原告的经营状况及知名某,本院不予采纳。B2中原告子公司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系合同的文本没有合同相对方的签章且该原告未提交经过公证翻译的中文文本,本院不予采纳。B3中1991年房屋租赁合同能证明某告关联企业早期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始经营的时间,1998年租赁合同仅能证明某告关联公司现在的经营情况,本院不予采纳。B3中1996年1月1日上某奥美与上某肯德基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与(略)公司的合同、1996年8月11日上某奥美与美国(略)国际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1996年4月22日上某奥美与上某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均系英文件原告未能提交经过公证的翻译中文文本,本院不予采纳。B4、B5、B6仅能证明某告子公司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1998年以后的经营资格、在同行业的排名、获奖及相关经营管理情况,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C组证据材料,C1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可以证明某告关联公司成立情况,本院予以采纳。C6上某奥美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番禺粤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6日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合同中有'奥美广告'字样,可以证明某告关联公司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被告企业名某登记之前使用'奥美'商标的情况,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C8中上某奥美广州分公司的广州市广告协会会员证书上某载时间为1995年3月8日,该材料不能证明某告使用'奥美'商标的情况,本院不予采纳。C10中'古汉杯'95中国广告大奖优秀奖2份、C14中'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广播类金奖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食品、药品类金奖1份均系被告企业成立之前年获得,但这些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某告使用'奥美'商标的情况,本院不予采纳。C组其他证据材料主要系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被告企业名某登记的1996年9月25日之后的经营状况、业绩情况、有关媒体对原告关联公司的报道,不能证明某告使用'奥美'商标的情况,且这些媒体报道也不能证明某告企业成立的1996年9月25日之前'奥美'商标在业内的影响力、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本院不予采纳。C组证据中部分获奖证书系在1996年9月25日之前获得,但是不能证明某告使用'奥美'商标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奥美'商标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相关公众认知程度,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D组证据材料,D1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可以证明某告关联公司成立情况,本院予以采纳。D9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南顺俪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规定协议由1994年12月1日起生效,至任何一方解除为止,该协议没有关于'奥美'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D组其他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1996年9月25日之前原告使用'奥美'商标的情况、也不能证明某述时间之前'奥美'商标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相关公众认知程度,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E组证据材料,主要系原告香港关联公司登记注册的情况,并不能证明某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在中国大陆'奥美'服务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其他情况,且在香港注册的'奥美'商标有效期亦自1998年6月19日之后开始,该证据不能证明某注册的'奥美'服务商标在境外的具体使用情况。

对原告提交的F组证据材料,第(略)号中国商标注册证(奥美)能证明某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奥美'注册商标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证据材料系原告其他字母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及原告关联公司的字母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I、J、K组证据材料能证明某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L组、M组证据材料系在台湾产生,原告未进行相应公证认证转递手续,形式上某符合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N组证据材料系奥美行销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律师收费的函件,奥美行销传播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是何关系未能向本院说明,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某告为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3,能证明某告注册登记时的股东情况,且能证明某告自成立至今的股东变更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履历,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略)&(略),Inc.)是大卫·奥格威于1948年在纽约创立的,现在属于英国WPP集团公司全资拥有。

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略)&(略),Inc.)于1995年10月1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中文'奥美'商标,注册号为(略),类别为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为:直接邮寄广告,广告或推销用模型制某,室外广告,无线电某告,业务研究,电某广告,电某商业广告,无线电某业广告节目,广告,广告代理,广告材料更新,传播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市场研究,市场调研,公共关系,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

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略)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设计、制某、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中方投资者为上某广告公司,出资额22.785万美元;美方投资者为奥美广告(国际)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3.715万美元。

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10日起与上某虹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新虹桥大厦公司签订新虹桥大厦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有效期至1992年12月31日。1998年8月20日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某梅龙镇广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自1991年起在上某经营场所在中国大陆开展经营活动。

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某、代理本公司客户在北京地区广播电某、电某、报刊文笔广告发布业务。

上某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18日,经营范围为:承办本公司在广州的国内外广告的设计、制某、代理业务。

原告在起诉前的2002年10月10日、2003年3月5日、2003年6月6日分别对被告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进行了三次工商查询。距起诉前最近的一次工商查询登记显示: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2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承接国内外广告设计、制某、发布、庆典礼仪,承办会议展览;国内外广告业务代理;承接室内外装饰;经济信息咨询,商业贸易中介;销售:室内外装饰材料。

被告公司内档显示:该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刘某英、朱孝英,刘某英为法定代表人。1997年10月12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某英、欧某、朱孝英、法定代表人为欧某。2001年2月8日该公司欧某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刘某先生。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曾于1986年至1998年任职于韶关市工商局。

另查:开庭之后被告又在签署庭审笔录时试图将庭审笔录中其对管辖'没有异议'的陈述修改为'有异议',担任本案法庭记录的书记员表示不同意其在开庭审理之后对其法庭上某真实表达进行修改。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本案是否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被告登记企业名某的行为是否已经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四、本案涉及的中文'奥美'商标(注册号为(略),类别为35类)是否适宜在本案中认定为驰名某标

一、本案是否能由本院管辖

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在韶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本应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这个问题开庭时本院询问过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对本院管辖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申请,开庭时也未提出管辖异议。开庭之后被告又在签署庭审笔录时否认庭审中对管辖'没有异议'的陈述,担任本案法庭记录的书记员表示不同意其修改。

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被告在开庭审理之后划去庭审笔录中对管辖'没有异议'的行为不能视为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就本案本院有管辖权。

二、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奥美'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始,被告企业成立于1996年9月25日。原告称其在起诉前的2002年10月10日第一次查询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本院认为查询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并不必然证明某告知道被告企业名某的具体时间,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本案原告诉称被告使用的企业名某侵犯了其商标权,因为原告的商标权、被告的企业名某权均处于存续状态,在原告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期间,原告的起诉均可视为并未过诉讼时效。

三、本案被告登记企业名某的行为是否已经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奥美'用作企业名某中字号的行为是一种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的理由有:1、原告'奥美'商标是广告界的驰名某标,被告作为同行,理应知道;2、被告法人代表刘某在1986年至1998年在韶关工商局工作,不可能不知道'奥美'。

本院认为,原告的'奥美'商标是在1997年5月7日获得注册,而被告的公司是在1996年9月25日成立。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刘某于1999年加入韶关奥美公司,2001年2月8日该公司欧某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刘某先生。原告要证明某告登记的企业名某侵犯其驰名某标的商标权,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某被告公司成立之前的一定时间,其'奥美'商标已经驰名,但是对此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

本案'奥美'注册商标系服务商标(注册号为(略),类别为35类),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由于服务具有的无形特性,使得服务商标使用人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某明某名某;但服务商标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某,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某明某。通常认为服务商标的主要指: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某、明某、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等上某用服务商标。

被告企业名某成立在前,原告的'奥美'服务商标获得注册在后,原告要获得商标保护的期限本应始于1997年5月7日。原告若要证明某未注册前已经驰名,'奥美'商标应当受驰名某标的保护,那么其必须举证证明'奥美'服务商标在被告企业名某成立之前的一定时间,相关公众对该'奥美'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某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该商标驰名某其他因素。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用以证明某'奥美'商标相关情况的主要证据材料均系对原告或者其关联企业的企业名某的使用情况,仅有极少数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1996年前后原告的'奥美'商标的使用及相关情况。根据现在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的'奥美'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知名某主要是在被告公司成立后形成的,被告公司成立之前的'奥美'商标的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告举证并不充分;且被告公司成立时原告的注册商标尚未获得批准,在被告所属的工商行政区域也没有相同的注册商标、驰名某标或相同的商号存在,被告的企业名某系依法获得。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工商局任职十余年,应该说对商标领域有相当的了解,但根据现有证据刘某是在1999年才加入韶关奥美公司工作,此时的韶关奥美公司早已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告的加入对韶关奥美在企业名某注册上某影响,故原告主张的被告在该方面的恶意也不能成立。

原告主张其'奥美'商标为国际驰名某标,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应获得成员国的保护,但原告未能提交有效的、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系原告商标权与被告企业名某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原告作为一个跨国集团的子公司,称其'奥美'服务商标在国际上某有很高的知名某,在该公司在1991年开始进军中国市场,却在1995年才申请其品牌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并于1997年获得批准,而被告商号的登记是在1996年9月,原告对此存在疏失。法院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原告的主张若要得到支持,必须举证证明某权利的形成时间早于被告注册在后权利的时间,但是对此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故本院认定被告侵权不成立。

四、本案涉及的中文'奥美'商标(注册号为(略),类别为35类)是否适宜在本案中认定为驰名某标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某法作出认定。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关于'奥美'服务商标影响力和知名某的证据材料均系被告企业成立之后,特别是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上某时间原告'奥美'服务商标驰名某否,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实际影响,且本案也不涉及跨类保护的问题。故在本案中对涉及的注册商标'奥美'是否驰名某法不作出认定。

综上某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略)&(略),Inc.)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1,010元由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略)&(略),Inc.)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某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某的,应当在递交上某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某案件受理费(略)元,未依时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某处理。

审判长李胜

代理审判员谢平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里活

书记员黄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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