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甲与王某丙、朱某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金民初字第30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金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甲,男,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表人唐某乙,女,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出生,住(略),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顺奇,郑州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男,一九八六年元月六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女,一九六一年六月三十日出生,住(略),系被告王某丙之母。

被告朱某戊,男,一九八六年三月五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朱某己,女,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出生,住(略),系被告朱某戊之母。

原告唐某甲诉被告王某丙、朱某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唐某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顺奇,被告王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丁、被告朱某戊的法定代理人朱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丙、朱某戊系郑州市旅游学校的学生,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五点三十五分,我刚出校门,路对面的朱某戊就叫我过去,当时,我并不知道他叫我有啥事,当我快走到他旁边时,看见了被告王某丙,才想起我和王某丙有过过结。这时候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我面前,被告朱某戊叫我上车,我不上,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硬拉我上车,并将我的上衣拉掉,他们看我就是不上车就不再拉了,这时司机从车上下来,把吸着的烟弹到我脸上,并且对我进行辱骂,被告王某丙、朱某戊就对我的头部、肩部、脸部拳打脚踢,我被打的满脸是血,其他几个人也围着我进行毒打,将我打昏在地。当我醒来睁开眼时有同学把我扶起来,这时110民警到了,被告和其同伙早已开车跑了。我经医院诊断被打成头部外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3078.6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被告王某丙辩称,以前唐某甲打过王某丙,现在王某丙又打了唐某甲,应该是双方扯平了,原告看病的钱我们不应该拿。

被告朱某戊辩称,王某丙叫朱某戊帮忙打唐某甲,朱某戊就叫了几个同学去了,后来朱某戊也被派出所处理过了。对唐某甲在医院看病花的医药费和去医院的交通费我们可以承担。

经审理查明,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七时三十分,被告王某丙、朱某戊等人在郑州市旅游学校门口殴打原告唐某甲致唐某甲右眼淤血肿胀,右面部片状皮下出血,左眼下睑有擦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原告唐某甲被被告打伤后,在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看病,花去医药费2231.90元,做法医鉴定支付鉴定费100元。同时还支出有交通费。另外,原告还提供一张其在金水区济生医药商店购买安神补脑液等药品的发票一张,价值532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丙与原告之间不管有什么过结,均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叫其同学帮忙对原告进行殴打,两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431.9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刘英

审判员任俊英

审判员丁利民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