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挪用资金案

时间:2003-0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获刑初字第37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林、张光临,男,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挪用资金于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被逮捕,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于二OO二年十一月九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起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挪用资金罪,于二OO三年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金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多次将存款(略).50元,以高利息借贷给张德坤使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略)协储点协储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吸收储户存款,不入帐的方法,先后私自多次将储户存款共计(略).50元,以高利息借贷给本村张德坤使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冯某某、贺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获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协储协议书,获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证明,有关的借条,借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协储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二OO五年六月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崔嵬

审判员徐继红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