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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年生物有限公司与广州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3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X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X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英,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星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X号正升大厦十二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保健品研发、销售的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天年素系列功能纺织品,其有改善人体微循环的作用。2002年5月9日,原告制作的产品宣传资料《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以汇编作品形式在广东省版权局取得版权登记(作登字:19-2002-L-0005)。被告也是一家从事纺织品保健营销的单位,与原告属同一行业。2005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制作的产品宣传单《和乐健康睡眠系统》中使用的五幅图片-“微循环模式图”、“常见微循环障碍与疾病的关系图”、“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原理图”、“双循环结构示意图”、“冷气被结构示意图”,以及“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原理图”以下的部分文字-“什么是双循环功能”至“轻柔、保暖、舒适”约一百余字,侵犯了原告作品《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的使用权、复制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文字图形汇编作品《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享有著作权;2、确认被告在其《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宣传资料中使用的五幅图片和部分文字侵犯原告上述作品之著作权;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4、判令被告在《广州日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以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略)元,合计(略)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证据一是《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用以证明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

2、证据二是《天年健康睡眠系统》。庭审中原告撤回该证据。

3、证据三是《天年健康睡眠系统》、《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和折页》、《天年健康睡眠系统原理图》版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原告的作品已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

4、证据四是调查取证申请书。庭审中原告撤回该申请。

5、证据五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证处(2005)珠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

6、证据六、七分别是珠海经济特区天年高科技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该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庭审中原告撤回证据六、七。

7、证据八、九、十、十一、十二分别是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公证费用、工商查询费用收据,以及订货单、《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广州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9日,珠海经济特区天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作者将“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和折页”以汇编作品形式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登记证号为作登字19-2002-L-X号,登记著作权人为珠海经济特区天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02年3月10日。2004年3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天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即原告现名。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封底记载:“天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X号怡安华人行X楼X室”、“生产单位:珠海经济特区天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X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X层”。

《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第6页“微循环模式图”用河流网的形式表达微动脉和微静脉在人体组织中的分布,其中,微动脉用黄颜色填充表示,微静脉用蓝颜色填充表示。用小圆圈表示微动脉和微静脉中的带氧细胞。微动脉和微静脉交接处,用浅蓝颜色标出一长方形,指明是“物质和能量交换”。

第7页“人体常见微循环障碍图”用线条勾画人体站立轮廓的前面、背面,用红圆点在人体轮廓内标示不同的位置,并用文字分别说明“黑斑、雀斑、皱纹”、“健忘、失眠、眩晕、脑缺血、头痛”等等。

第11页“图1”健康睡眠系统模式图这样表达人体散发热量与枕芯、被子及床垫之间的关系:浅黄颜色勾画平卧状态下的人体右视轮廓图,头至脚之间有红颜色的连续往复虚线。人体上下均有红、黄、绿颜色层叠构成的水平直线。水平直线与人体轮廓之间,从右到左有上下往返的箭头,往上方向的箭头为蓝颜色,往下方向的箭头为红颜色。

第19页记载“天年素功能产品天年健康双循环被特点:1、具有双层结构(见图示)……2、具有双循环功能;3、轻柔、保暖、舒适。什么是双循环:天年健康双循环被在结构上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含有天年素功能层,二是双层结构之间存在空气层,因此天年健康双循环被就具有普通被子所不具有的双循环功能:一是天年素显著改善微循环,增进健康;二是空气层使得人体散发的热量又反馈给人体,形成热能的循环。”其中“1、具有双层结构”的附图这样表示:双层结构分上下两层,上层中部主体部分用绿颜色填充,上下分别用浅绿颜色和棕黄颜色镶边;下层中部主体部分又分绿颜色和红颜色两层,上下分别用棕黄颜色和浅绿颜色镶边,红颜色层被指明是天年素功能层。

第21页的天年健康冷气被“结构示意图”这样表示:主体分绿颜色和红颜色两层,红颜色层被指明“天年素功能层”,主体上下均用浅绿颜镶边。各层均呈水平方向延伸,左边略呈波浪型。

2005年5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某同作为公证申请人的原告的工作人员,来到广州市天河区X路X-X号正升大厦X楼X-X室被告处,在该公司购买了一个枕芯,并取得《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宣传单张。该宣传单张尾部记载“和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X路X-X号正升大厦X楼”。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发行的《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宣传单张中的以下内容侵权:

①“微循环模式图”:用河流网的形式表达微动脉和微静脉在人体组织中的分布,其中,微动脉用黄颜色填充表示,微静脉用紫颜色填充表示。用小圆圈表示微动脉和微静脉中的带氧细胞。微动脉和微静脉交接处,画出一长方形,指明是“物质和能量交换”。

②“常见的微循环障碍与疾病的关系图”:用蓝颜色描述一富有立体感的人体站立轮廓的前面、背面,用红圆点在人体轮廓内标示不同的位置,并用文字分别说明“黑斑、雀斑、皱纹”、“健忘、失眠、眩晕、脑缺血、头痛”等等。

③“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原理图”:浅黄颜色勾画平卧状态下的人体右视轮廓图,头至脚之间有浅黄颜色的连续往复虚线。人体上下均有红、黄、绿颜色层叠构成的水平直线。水平直线与人体轮廓之间,从右到左有上下往返的箭头,往上方向的箭头为蓝颜色,往下方向的箭头为红颜色。

④关于什么是双循环功能和和乐健康双循环被的文字说明及其附图:“什么是双循环功能和乐健康双循环被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含有和乐素功能层,二是双层结构之间存在空气层,和乐素显著改善微循环,空气层使得人体散发的热量又反馈给人体,形成热能循环。和乐健康双循环被特点:1、双层结构;2、具有双循环功能;3、轻柔、保暖、舒适。”另外“双循环结构示意图”这样表示:双层结构分上下两层,上层中部主体部分用浅绿颜色填充,上下均用浅黄颜色镶边;下层中部主体部分又用浅黄颜色隔开,分浅绿颜色和浅红颜色两层,浅绿颜色层上有浅黄颜色镶边,浅红颜色层被指明是和乐素功能层。

⑤“冷气被结构示意图”:主体分浅绿颜色和浅红颜色两层,浅红颜色层被指明“和乐素功能层”,两层之间以及主体的两边沿均为浅黄颜色层。各层均呈水平方向延伸。

另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是生物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批发、零售:生物制品,百货,保障用品。

原告未提交其因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请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

本院认为,《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在板式、文字、插图及内容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手册封底有原告的署名;原告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的作登字19-2002-L-X号版权登记证书也表明“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和折页”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原告,据此,应认定原告对作品《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享有著作权,其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予保护。

根据原告证据五-《公证书》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宣传单张是由被告制作、发行的。将该宣传单张中原告指控侵权的部分与原告作品《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相应部分对比,分述如下:

①“微循环模式图”:采用河流网的表现形式,河流网的布局、走向基本相同,“带氧细胞”也用小圆圈表示,只是用于填充“微动脉”和“微静脉”的颜色稍有不同、划定“物质和能量交换”的区域采用的颜色不同,应认定两者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②“常见的微循环障碍与疾病的关系图”:采用蓝颜色表现富有立体感的人体站立轮廓,不同于原告用线条勾画人体轮廓的表现方式,虽说明文字相同,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对此,应认定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③“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原理图”:无论是人体轮廓、枕被垫的勾画方式还是“人体热量与枕被垫之间关系”表现方式,两者均相同。

④关于什么是双循环功能和和乐健康双循环被的文字说明及其附图:文字说明只是将原告的部分阐述文字去掉,基本相同。附图也用颜色区分的方式表现上下层以及“功能层”的概念,整体布局相同,仅颜色深浅不同,应认定两者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⑤“冷气被结构示意图”:采用不同颜色表现出不同“层”的概念,整体布局相同,仅颜色深浅不同,应认定两者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被告发行的《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宣传单张中的“微循环模式图”、“和乐健康睡眠系统原理图”、关于什么是双循环功能和和乐健康双循环被的文字说明及其附图、“冷气被结构示意图”剽窃了原告作品《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的相关内容,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被告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原告也未提交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请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定。本院考虑了原告作品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在其经营中所占分量、以及侵权行为的规模、范围等因素,并考虑了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认为以(略)元为宜。至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请求,由于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权,未侵犯其商誉,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七)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对汇编作品《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享有著作权。

二、被告广州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对作品《天年健康睡眠系统使用手册》享有之著作权的行为。

三、被告广州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略)元。

四、驳回原告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原告负担604元,被告负担1408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穆健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陆翎

书记员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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