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程某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7月24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被告人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文盲,农民,家住(略)。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7年7月24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樊某某、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某、王某某为牟利,让被告人樊某某、金某某、徐某在路桥城区接收购买伪造证件的业务,接来之后由被告人程某拿去交给“风波”(另案处理)制作(被告人王某某帮程某记账、结账、收钱),做好之后再由被告人樊某某、金某某、徐某等人转卖。

2007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樊某某在路桥鑫都国际大酒店旁边与蒋某某谈妥以18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尔后被告人樊某某将蒋某某个人资料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再由王某某转交给被告人程某。被告人程某将资料交给“风波”制作,然后将制作好的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转交给樊某某,由樊某某送到路桥鑫都国际大酒店旁边卖给蒋某某。

2007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在路桥城区上岛咖啡店前面与冯某某商定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本汽车驾驶证。金某某将冯某某个人资料交给被告人程某,程某交给“风波”制作好后交给金某某,由金某某送到路桥上岛咖啡前面卖给冯某某。

2007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在路桥城区上岛咖啡店西边的小巷与满某某讲好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满某某一张车辆异动通知单。后徐某将满某某要买的车辆异动通知单的样本交给被告人程某,程某交给“风波”制作好后转交给徐某,再由徐某送到路桥上岛咖啡西边的小巷子里卖给满某某。

2007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程某在路桥城区名典咖啡店东边与杨某某讲好以12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一张新版的居民身份证。程某将杨某个人资料交给“风波”制作好后送到路桥名典咖啡店东边卖给杨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王某某、樊某某、金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满某某、杨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王某某目无法纪,结伙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樊某某、金某某目无法纪,结伙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徐某目无法纪,结伙参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五被告人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在监室表现好,是初犯等从轻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樊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程某的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09年1月23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08年7月23日止;被告人樊某某的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08年1月23日止;被告人金某某的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08年1月23日止;被告人徐某的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08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某良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林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