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许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2007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在服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本区X街X路X号,撬门入内,窃得黄某龙放在车库内的内六角工具五箱半(价值人民币4464元)及轻骑铃木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某龙陈述;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及图片;估价鉴定书;前科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此次犯罪,系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余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福生

审判员陈鹏

人民陪审员叶炳贤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林瑛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案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