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市胜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祥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7B3。
法定代表人皇某某,胜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高俊,江苏无锡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住所地泰州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戴某,祥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祥龙公司经理。
原告胜祥公司诉被告祥龙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胜祥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祥龙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通过胜祥公司的服务,祥龙公司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但祥龙公司至今仍拖欠胜祥公司(略)元咨询服务费,胜祥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祥龙公司立即支付咨询费(略)元及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祥龙公司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祥龙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胜祥公司人民币9500元;
二、祥龙公司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即按本案诉讼标的额及滞纳金共(略)元执行;
三、祥龙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即行收取(略):2000质量认证证书及胜祥公司开具的发票;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胜祥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浚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范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