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无锡市胜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祥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110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市胜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祥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7B3。

法定代表人皇某某,胜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高俊,江苏无锡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住所地泰州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戴某,祥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祥龙公司经理。

原告胜祥公司诉被告祥龙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胜祥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祥龙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通过胜祥公司的服务,祥龙公司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但祥龙公司至今仍拖欠胜祥公司(略)元咨询服务费,胜祥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祥龙公司立即支付咨询费(略)元及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祥龙公司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祥龙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胜祥公司人民币9500元;

二、祥龙公司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即按本案诉讼标的额及滞纳金共(略)元执行;

三、祥龙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即行收取(略):2000质量认证证书及胜祥公司开具的发票;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胜祥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浚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范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