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黄某乙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白雪、陈启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月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黄某乙在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和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赵小云、吴玉明、邹某某等16人20次财物,共计人民币94.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第八起、第十起、第十二起,自己收受了他人财物,但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的第三次收受邹某某5万元、第八起收受张胜林2万元、第十起收受赵新福5000元、第十五起收受董小军1万元、第十六起收受辛万霞1万元,因被告人不存在为其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2、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收受张占都2万元、第十二起收受莫某某5万元,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不应构成受贿罪,亦不属于斡旋受贿。3、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三起张某某给的20万元是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另外10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亦不应认定。4、被告人受贿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的危害后果较轻。5、被告人一向工作表现很好,没有前科,且能主动自首,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意见,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1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司法局办公楼装修工程中,非法收受工程承建方赵小云人民币2万元,为给赵小云及时结清工程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0年我到三门峡市司法局工作后,单位办公室条件差,不够用,经单位班子研究后,决定办公楼加高一层,该工程完工后,我们局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对办公楼内部装修,经熟人介绍由三门峡市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赵小云当时是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2000年年底我们司法局办公楼内部装修完工后,因当时司法局没有钱支付装修工程款。2001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赵小云来到我的办公室说:“司法局办公楼装修工程现在已经结束了,我也垫了不少钱,现在还没有给我工程款,能不能给我先解决一点儿。”我说:“可以,我们尽快协调资金给你,”他从手提包内拿出一个用报纸包的东西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对我说:“黄某长,让您操心了,这是一点心意,以后还需要您多帮忙。”我推辞不要,可是赵小云放下就走了,赵小云走后,我打开纸包看了一下,里面是2万元钱。

2、证人赵××证言:2000年10月份我承包了三门峡市司法局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司法局一直没有支付我工程款。我就找他们的局长黄某乙表示一下,希望尽快把工程款结清。于是在一天上午我用报纸包了2万元钱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情况说了说,临走时我把包有2万元钱的报纸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二、2001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司法局办公楼加高工程中,非法收受该工程承建方吴玉明人民币3万元,为给吴玉明及时结清工程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0年1月份,我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到三门峡市司法局工作不久,由于司法局办公条件差,办公室不够用,没有会议室,我和局班子研究,在办公楼三层的基础上加高一层,以改善干警的办公条件。我局万学惠书记提出他认识一个搞轻钢的建筑商叫吴玉明,最后确定由吴玉明干这个工程。工程完工后,到2001年4月份工程进行了决算,有一天下午,吴玉明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工程干完了,还欠工程钱,能不能想办法把钱给了。”我说:“我尽快想办法给你解决。”然后吴玉明从他的公文包里拿出一个报纸包对我说:“黄某长,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工程款的事你还得操点心。”我推辞不要,他把这个报纸包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就急忙走了,他走后我打开这个报纸包看了一下是3万元钱,我就把这3万元钱放在我办公桌的抽屉里了。

2、证人吴××证言:2000年年底,我承包了司法局办公楼加高工程,为了能够拿到工程款,2001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用报纸包了3万元钱,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情况说了说,然后把装有3万元钱的报纸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三、2002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司法局干部调整过程中,非法收受时任该局公证处副主任宋永刚人民币5000元,为其提拔为公证处主任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我在2000年到三门峡市司法局任局长的时候,宋永刚就是三门峡市司法局公证处副主任,2002年4月份,全市市直机关搞机构改革,三门峡市司法局退休了一批老干部,司法局党委决定搞一次公平、公正的竞争应聘上岗,调整一批干部。2002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宋永刚到我办公室。宋永刚说他在副主任位置上也干了好几年了,这次干部调整也想动动,解决一下正科级。我对他说这次单位搞的是竞争上岗,有民主推荐,也要组织考核。如果这两个程序没有问题,党委会研究时我会考虑的。临走的时候,他从随身带的黑色手提包里拿出一个准备好的信封递给我,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我说不要,最后他把信封塞进我办公室的抽屉里,转身走了,他走后我看了一下信封里装的是5000元。

2、证人宋××证言:2002年4月份,我局要调整干部,我想解决一下正科级,于是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情况说了说,临走时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给了黄某乙。

四、2002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张占都人民币2万元,通过向时任三门峡市人事局局长的胡占增打招呼,为张占都的儿子张勃进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我和张占都早在1989年就认识了,当时我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任副院长,张占都在卢氏县人民法院任副院长,1992年12月份我到卢氏县人民法院任院长,张占都还是副院长,我与张占都成了上下级关系。后来,我到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司法局工作,张占都仍然是卢氏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关系比较好。2002年春,张占都找到我,说他的小孩是学法律的,已经本科毕业了,现在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临时帮忙,中院同意接受他为正式工作人员,但是市人事局不同意,希望我能到市人事局给说说把他儿子正式调到中院工作的手续给办了。我就同意了。随后我去三门峡市人事局找到胡占增局长,讲了张占都孩子的情况,并且说了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同意接收,市人事局胡占增对我说:“让市中院按照程序报吧。”我给张占都打电话说:“孩子的事我已经到市人事局说过了,人事局领导说了让中院按照程序报,等研究后再说。”2002年10月份的一天,张占都到我的办公室找我,张占都说:“孩子的事多亏了你,你还要盯着点儿。”我说:“我随时盯着,不会有问题,你抓紧让中院报手续吧。”张占都说:“我马上去催办。”然后张占都从公文包里拿出个信封对我说:“这点钱你拿着,请别人吃个饭,买点东西。”说着将装钱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我把信封给他,让他拿走,他坚决不拿就急忙走了。他走后,我查了一下信封里装的是2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张占都给我打电话说,孩子手续的事已经办好了。这2万元钱我也没有退给他也没有请别人吃饭,自己留下了。

2、证人张××证言:我儿子张勃毕业后暂时在三门峡中级法院工作,但手续一直没有办理。2002年10月份的上午,我来到司法局黄某乙的办公室,说请他帮忙到三门峡市人事局疏通一下。黄某乙同意了。过了几天,他给我说他已经给人事局的胡占增局长说好了,让市中级法院按照程序报到人事局就可以了。又过了几天,我拿了2万元钱用信封装着,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说孩子的事情让他继续催着点。临走时,我把钱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五、2003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铁牛人民币2万元,为刘铁牛的儿子刘巍安排到司法局劳教所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我和刘铁牛早在1988年就认识了,当时我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任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时候,刘铁牛在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任副庭长,我们通过工作认识并相互熟悉,后来,我到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任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工作时,曾是刘铁牛的主管领导。2001年秋,刘铁牛找到我,说他的小孩毕业了,希望能到我们司法局工作,请我给他帮帮忙,我对刘铁牛说:“编制我这里有,可是安排人的事我们单位说了也不算,得人事局同意,只要人事局同意,我在班子会上先提提,如果大家没意见,你再给人事局说。”刘铁牛同意了。这以后刘铁牛又多次给我说这件事,直到2002年3月,我局机构改革后,有批干部退休了,缺编人员较多,我们准备选几个人进来,这期间刘铁牛又找过我几次,其中我就考虑让刘铁牛的儿子刘巍进来。在开党委会之前,我和司法局的个别班子成员先通了气,2002年6月,局召开党委会研究此事,最后研究决定,同意接收刘铁牛的儿子刘巍到三门峡市司法局劳教所工作,由政治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来我把司法局同意接收刘巍的结果告诉了刘铁牛。刘铁牛的儿子被安排到三门峡市司法局下属机构三门峡市劳教所工作。2003年4月份的一天,刘铁牛来到我的办公室说:他孩子工作的事我没少费心,到劳教所工作的手续还没有办到底,还要我多操点心。他从兜里掏出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室的桌子上,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我说:“铁牛,你把这拿走。”我们推让了一会儿,刘铁牛放下信封就走了。刘铁牛走后,我打开纸袋看了一下,里面是2万元钱。

2、证人刘××证言:2001年我儿子大学毕业经黄某乙安排进入市司法局,2003年3、4月份的一天,我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了黄某乙的办公桌上。

六、2003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司法局劳教所新址建设工程中,非法收受该工程承建方朱春杰人民币10万元,为朱春杰及时得到劳教所工程款提供帮助。

2007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司法局团购“铂景湾”住宅房时,非法收受朱春杰人民币5万元,为朱春杰购买“铂景湾”住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从2003年年底到2007年3月份,我先后两次收受陕县朝阳建筑公司经理朱春杰15万元钱。第一次是在2003年年底收受朱春杰10万元钱。2002年三门峡市政府和省司法厅商定,将三门峡市劳教所由市区迁到三门峡火车站西站附近,但是建新的劳教所所需资金只有国债资金100万元和三门峡市政府拨付的50万元,这些钱远远不够该工程所需资金,当时市里提出由施工方先垫付资金开工建设,明确的条件是施工方先拿300万元给司法局,由司法局先征地再施工,建成后再分批归还。由于需要垫资建劳教所,很多工程队因为资金问题都没有谈成,最后由三门峡市发改委大项目办通过议标的形式确定了朱春杰的陕县朝阳建筑公司垫资承建新劳教所工程。工程开工后,由于资金问题朱春杰经常找我局负责工地建设的副局长赵新福要工程款,赵新福也不断向我提出所需资金问题,这其中朱春杰多次到我办公室说过资金问题。我也答应朱春杰想办法向市政府协调资金。2003年年底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朱春杰到我的办公室,他手里拎着一个纸袋,先向我介绍了工程进展情况和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然后又说:“黄某长,请你想想办法协调资金以便抓紧时间施工。”我说:“这事我们也着急正在想办法。”然后朱春杰把一个纸袋子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对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我的事您还要多帮帮忙。”我说:“你不要弄这。”他没有说什么,就急忙跑出了我的办公室。他走后我查了一下这个纸袋里装的是10万元钱。这以后几天我给朱春杰打电话,想让他把这10万元钱拿走,可是都没有联系上他。朱春杰第二次给我送了5万元钱是在2007年3月份。2006年下半年,三门峡市司法局和三门峡市景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团购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三门峡市X路的铂景湾小区住宅楼,团购均价是每平方米2570元,当时市场价最低均价是3000元。朱春杰听说我单位团购铂景湾小区住宅楼一事,在2006年年底的一天,朱春杰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听说你单位团购铂景湾小区住宅楼,我想买一套,你帮帮忙,按你们内部价给我弄一套。”我说:“如果要房子需要先交5万元。”朱春杰说:“没有问题,到交钱时我给你也准备点。”我说:“不用,我自己都准备了啦。”到了2007年3月下旬,朱春杰听说交第一期钱,我俩就联系了一下,然后朱春杰就拿着钱到我办公室找我,他对我说:“我听说交钱啦,我过来交一下。”我说:“可以。”然后朱春杰从一个黑色朔料袋里拿出一个报纸包,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对我说:“这5万元钱是给你准备的。”我推辞不要,对朱春杰说:“不用了,我已经准备好了。”但是朱春杰坚持放下,并把这5万元放进我办公桌的抽屉里。

2、证人朱××证言:2002年,我公司承包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学员楼及附属工程,为了催要资金,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用手提袋装了10万元钱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情况说了说,临走时我将装有10万元钱的手提袋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2006年下半年,我听说司法局以团购的方式在铂景湾买住宅房,我当时没有房子,就到黄某乙的办公室跟黄某乙说我也想要一套房子。黄某乙同意了。到了2007年3月份的一天,黄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司法局开始交集资款了,于是我拿了10万元钱,分成两捆,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然后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其中一捆钱5万元放在了黄某乙的办公桌上。然后黄某乙给财务科打了电话,我就把另外五万元钱交给了财务科。

七、2005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司法局劳教所住宅楼工程招投标中,非法收受中标方邹某某人民币10万元,为邹某某及时得到工程款提供帮助。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三门峡市司法局劳教所住宅楼工程承建方邹某某人民币5万元,为邹某某及时得到工程款提供帮助。

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邹某某5万元人民币,承诺为邹某某的工程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4年年底,三门峡市司法局要在三门峡西站建家属楼,解决劳教所干警和司法局机关干部的住宅问题,经局班子研究该工程采取招标的形式,决定施工队,局里成了基建办。2004年年底有一天,邹某某到我办公室后对我说:“听说你单位在西站建家属楼,我想干这个工程。”我说:“你想干得参加投标。”然后邹某某就走了。200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也就是三门峡西站司法局家属楼工程公开招标后不久,我接到邹某某的电话,他说想和我见个面,我同意见面并让邹某某在三门峡市X路等我,我自己开着豫x本田警车去了河堤路上阳桥西边,邹某某过来了,他手里拿着一个深颜色塑料袋直接坐到我的车上,对我说:“黄某长,这次工程我中标了。今后我给你们施工,有些事情你要多多关照。”我说:“那没问题,放心吧。”我俩闲聊了一会儿,在临走时,他把那个深颜色的塑料袋放到我的车座上,并对我说:“这是一点心意,以后少不了给你添麻烦。”我说:“你这是干啥,别给我弄这。”说着邹某某下车走了。我回家后打开袋子一看,里面装了10万元钱。

2006年年底,三门峡市司法局劳教所住宅楼工程已经结束了,有一天邹某某来到我办公室,对我说:“工程已经结束了,还欠我几十万元钱,您还得帮忙催催。”我说:“可以。”说着他拿出一个纸袋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对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儿心意。”我推辞不要,可是邹某某把纸袋放下就走了。邹某某走后,我打开纸袋看了看,里面装了5万元钱。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我在外面吃饭,接到邹某某的电话,于是我就和他约定在三门峡市X路上阳桥西见面。我到了上阳桥后等了一会儿,邹某某也开车来了,他从车上下来,手里还拿了一个纸袋,坐到了我车上,他说:“我的工程队还在,有机会给我找点活干干。”我说:“现在工程都是公开招标,大的项目还要通过大型项目办,不太好给你找活。”邹某某说“不急,等有机会再给我帮忙。”我说“可以。”邹某某走的时候,他把他手里拿的那个纸袋子往我车上一放,对我说:“快过年了,也没啥给你买,你自己看需要啥买点。”说完他就走了。到家后我查了一下是5万元。

2、证人邹××证言:2005年年初,我公司承包了司法局的家属楼,为了表示黄某乙对我的关照和以后能够顺利合作,2005年6月份的一天,我用报纸包了10万元钱,在黄某乙的车上,我把情况说了说,临走时我把钱放在了他车的后排座上。

2006年年底的一天,我准备了5万元钱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对黄某乙说还有几十万元钱的工程款没有给,让他帮忙催催。黄某乙说他记着。临走时我将装有5万元钱的袋子放在了黄某乙的办公桌上。

2009年春节前,我听说黄某乙调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任局长了,为了能让他给我介绍工程,我用手提袋装了5万元钱,然后给黄某乙打电话,黄某乙让我到河堤路上阳桥西边等他,在那里,黄某乙开着车已经等着了,我就坐在他车上,把情况说了说,临走时我把装有5万元钱的手提袋放在了他车后的座上。

八、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三门峡市公证处主任张胜林人民币2万元,为张胜林在司法局机构改革中保留公务员编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6年下半年,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把司法系统公证部门推向市场,自主经营,以改变原来的不正当竞争局面,但同时说明:改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体制上不搞一刀切。既可以保留公证部门的事业单位的性质,也可以改制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机构。当时三门峡市司法局党委也有意向将司法局系统的公证部门进行改制,我们通过主管副局长赵精锐向公证处传达了局里的意见,公证处人员都不愿意改制。这样我让赵精锐拿出个意见,然后在局党委会上研究。在这期间,张胜林也找过我,向我汇报过他的想法,不想改制,保留公务员身份,继续留在第一公证处。最后,局党委会研究决定,保留公证部门的原体制不变。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张胜林到我家找我,我们聊了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张胜林走的时候,从兜里拿出了一个信封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对我说:“过年了,你自己看着想买啥自己买点儿吧。”我拿起信封塞给张胜林,并说:“你弄这干啥,你拿走。”张胜林坚持放下,我们两个推让了一阵子,张胜林把信封放在茶几上就走了。他走后我看了一下信封里装的是2万元钱。

2、证人张××证言:2006年下半年,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把公证处推向市场,我当时不想回司法局,也不想失去公务员,我就找黄某乙说了我的想法。黄某乙说会考虑我的事情,争取保留原来的体制不变。后来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就保留了公证处的体制不变。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用信封装了2万元钱,来到黄某乙家,对黄某乙说公证处的改制我们很满意,谢谢他的关照。临走时,我将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了他家的茶几上。

九、2007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司法局干部调整中,非法收受三门峡市劳教所政委杨新民5000元人民币,为杨新民的儿子杨和铭提拔为副主任科员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7年春节后,根据工作需要,司法局要调整一批干部,大多数人涉及劳教所的干警。三月份的一天,杨新民给我打电话说,他孩子杨和铭在劳教所也工作了四五年了,让我在调整干部的时候帮助考虑下。我给他说这需要民主推荐和组织考核,等程序完成后看情况再说。过了几天,我有病到三门峡市人民医院住院了。在住院期间,一天上午,杨新民到我的房间,闲聊了会儿,然后他从兜里拿出一个信封塞入我枕头底下,说他过来看看领导,也没买啥东西,是点小意思。我当时拒绝了,并让他拿走,他用手按住枕头没拿,然后他就赶快走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看了下,是5000元钱。后来经过研究杨和铭被提拔为副主任科员。

2、证人杨××证言:2007年春节后,司法局要调整一批干部,为了能够让我儿子顺利提拔为副科级,2007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电话里把情况给黄某乙说了说。后来我听说黄某乙有病住院了,为了我儿子的事情能够顺利,我就到医院找到黄某乙,临走时将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了他枕头底下。

十、2007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时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副局长赵新福人民币5千元,为赵新福女儿赵静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我在2000年到三门峡市司法局任局长的时候,赵新福就是三门峡市司法局副局长,赵新福有个女儿叫赵静,2003年到我局二级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是事业编制。赵新福是我局第一副局长,也快退休了,在2007年7月份之前多次向我提出,有机会了将她女儿调到局机关工作(行政编制),我也答应了赵新福,等有机会了再说。200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赵新福到我办公室对我说:“孩子的事你还得操点心。”我说:“只要我在这,有机会了一定想法解决。”然后赵新福从衣服兜里拿出一个信封递给我说:“给这点钱,你拿着请有关领导吃点饭,尽快把孩子的事办办。”我坚决不要,赵新福又说:“你不拿着,等于你不想管我孩子的事。”碍于和赵新福的关系没有办法我就收下了。赵新福走后,我查了一下信封里装了5000元钱。后来因为没有机会,赵新福女儿想调到局机关的事至今没有办成

2、证人赵××证言:2003年我女儿赵静毕业后到三门峡市司法局的二级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我想把她调回司法局。2007年7月份的一天,我用信封装了5000元钱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对黄某乙说想把我孩子调回局机关。临走时我将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十一、2007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司法局劳教所新址土地转让中,非法收受受让方三门峡市九鼎置业公司10万元人民币,为九鼎置业公司能够购买到土地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1998年,张自然当时在三门峡市纪检委纠风办工作,当时我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通过工作关系我们认识了。2002年,由于三门峡市劳教所在市区工作环境不好,三门峡市政府和省司法厅商量,将三门峡劳教所由市区迁到三门峡火车站西站附近,当时征地90多亩,土地是划拨的,地征完后我们进行了规划。2006年上半年,建设劳教所的工程款还欠对方300多万元,经司法局班子会研究,将建劳教所和住宅楼剩余的30多亩地处置掉,卖完地的钱归还欠的工程款,我们局把这个想法请示了市政府,市政府也同意我们的想法。在2006年11月,我们司法局又召开班子会研究这件事,当时确定土地价格按市场价。我们卖这30亩地的消息传出后,当时有好几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想买这块地,这期间张自然到我办公室找我,对我说:“他有一个朋友是搞房地产的,想买这块地。”我说:“可以,你先领着你朋友看看地再说,已经有好几家都有意向了。”张自然的朋友同意要这块地以后,张自然又多次找我,要求我把土地价格定的低一点,每亩11.5万元,并承诺办完这件事后给我20万元。我对他说:“我们这块地地理位置不错,地下面还有温泉,最低不能少于12万元,如果没人要,我们暂时不卖。”这期间我知道他的朋友是三门峡市九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我和张自然的朋友也见过面,我局里由副局长赵新福负责给九鼎置业有限公司的人谈。最后经我们局班子会研究同意以每亩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自然朋友所在三门峡市九鼎置业有限公司,这以后我们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张自然到我办公室闲聊了一会儿,张自然说他朋友对买我局地的事很满意,也十分感谢,然后他把一个纸提袋递给我说:“老兄,我原来说过,有钱了弟兄们都花点。”我推辞不掉,就收下了,张自然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装了10万元钱。

2、证人张××证言:我和三门峡市九鼎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燕锋是朋友,2006年11月份的一天,燕锋找到我说三门峡市司法局在火车西站附近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要转让,他公司想买下搞房地产,听说我和司法局局长黄某乙的关系不错,让我问问。我就答应了。过了几天,我就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情况说了说。2006年12月份的一天,燕锋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司法局谈好了并签订了合同。2007年10月份的一天,燕锋提着一个纸提袋到我办公室找我,说这里有10万元钱,让我谢谢黄某乙。我就同意了。第二天上午,我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装有10万元钱的提袋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说是感谢他的,然后我就走了。

十二、2008年5月份,三门峡义马市煤炭局因违规收费受到三门峡市检察院的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长期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三门峡义马市煤炭局局长莫某某5万元人民币,然后向时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的王建民以及时任三门峡义马市市委书记水选民打招呼,为莫某某及三门峡义马市煤炭局不受查处提供帮助。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莫某某和我同学。2008年4、5月份,莫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三门峡市检察院查他单位违规收费的经济问题,涉及金额有500万元,检察院要收这500万元,但是,莫某某认为他们单位的收费是有依据的,同时也害怕追究他本人的责任,莫某某想让我和三门峡市检察院协调一下关系,当时我也答应了他。2008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八点左右,义马市煤炭局莫某某的司机(叫什么名字我记不住了)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局长莫某某让三门峡市检察院反贪局叫走了,到现在没有回去,让我帮忙问问情况,我就先同三门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王建民联系,王建民当时不在单位,我又给义马市市委书记水选民打了电话,说了莫某某单位收费问题以及莫某某现在正在检察院接受调查的情况,水选民同意去三门峡市协调一下这事。这时王建民正好从外面回来,我在检察院门口见到了他,向他询问了有关义马市煤炭局的情况,我对王建民说,莫某某是因为单位的事,该让单位退钱就退钱,我也给义马市市委书记水选民说了,想办法凑钱,今天晚上能不能先让莫某某回去。王建民说,你就不说晚上也肯定让他回去。当天晚上十一点左右,莫某某从检察院出来后给我打了电话,莫某某说,检察院说要追究我个人的责任,你跟检察院比较熟,你帮我说说。我答应莫某某帮他协调一下。2008年6月份的一天,莫某某到我办公室,莫某某说,上次那事(市检察院查煤炭局的事)多亏你帮忙了,不然麻烦就大了。然后莫某某把一个纸袋放到我办公桌上对我说,这是一点心意。我说,都是自己人,你还弄这莫某某说:“给你你就拿着。”说完他就走了。他走后,我查了纸袋里装了5万元钱。

2、证人莫××证言:2008年4月份,三门峡市检察院到义乌市煤炭局调查经济问题,查处义乌市煤炭局从2003年到2008年初违规收费500多万,当时我任义乌市煤炭局局长,三门峡市检察院通知我们局,准备收缴这500多万的违规收取的费用,我就给黄某乙打电话说了这件事情,让他帮忙协调一下。后来经过黄某乙的疏通协调,最终三门峡市检察院也没有追究我个人的责任。2008年6月初的一天,我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找他,说这事多亏他的帮忙,临走时我将装有5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十三、2008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河南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为河南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取得文物勘探方面的许可以及让司法局尽快缴纳团购房款提供帮助。

2008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铂景湾”房产项目开发商河南景通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承诺以后为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张某某的“铂景湾”项目开发前期在文物勘探方面遇到了困难,需要与文化局协调有关工程开工前的文物勘探工作,只有文物部门出具同意开工建设的意见后,工程才能顺利进行到下一阶段,张某某请我给他帮这个忙,刚好我的老乡李兴华是文化局助理调研员并且分管文物勘探工作,因此,我给李兴华打招呼,请他帮忙协调一下此事。同时我单位与三门峡市林业局联名向三门峡市文物局发函,商请文物局尽快解决这件事。另外,在房屋价格上,景通公司开发的“铂景湾”开始时要价3000元3左右,我们几个单位都希望房价能再低一些,于是和景通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后来景通公司把房价降到了2570元3。通过这一段时间的接触,我和张某某之间就比较熟悉了。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某来到我办公室,他把我们单位团购“铂景湾”房子的签订合同和购房款缴纳的情况说了说,随后他就把一个纸袋子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并说:“你马上要交房款了,我知道你手头不宽余,我给你先拿点。”他说了之后,把纸袋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我说:“我准备了啦,不需要。”他说:“这钱不是给你的,算是我借给你的。”我问他是多少钱,他说是20万元钱。我说:“我已经准备了一部分,也用不了这么多。”他说:“你先用吧,等回头凑齐了一块儿还给我。”就这样我把张某某的20万元钱收下了。

2008年8、9月一天,我接到张某某的电话,电话中我们约好在三门峡市X路见面。我和张某某见面后,张某某让我坐到了他的车里,我俩闲聊了一会儿,他递给我了一个纸袋子说:“你孩子真争气,考了个好学校,我们大家也替你高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我说:“不用了,我准备的有。”他说:“就当是叔叔的一点心意。”然后我们就分手了。回家后我打开纸袋子看看张某某送给我的是10万元钱。2009年3月份,我听说张某某被省纪委调查组带走后,我很害怕,就想把这10万元钱退给张某某,但张某某被省纪委调查组带走了我联系不上,我就给张某某的弟弟张占熬联系,并约定在三门峡市X路见了面,我和张某某的弟弟张占熬见面后,我对他说:“我孩子上大学时,你哥给了我10万元钱,这钱我不能要,现在也联系不上你哥,这钱我就退给你。”张占熬说:“我不知道这件事,我不管。”我说:“这钱你要是不管,我就把这钱交到廉政账户。”最后张占熬收下了这10万元钱并且给我出具了10万元钱的收条。

2、证人张××证言:2007年的时候,三门峡市司法局和我们公司达成团购意向后,铂景湾小区开始筹划,但在开发前我们在文物勘探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我就找到黄某乙让他协调一下,后来在黄某乙的帮助下,这个事情很快得到了解决。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我准备了20万元钱,用一个纸提袋装着,然后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和黄某乙谈了团购和房款缴纳的事情,随后我把装有20万元钱的纸提袋放在了他的桌子上,并说就算是借给他的,等他有钱了再还给我。之后我就走了。

三门峡市司法局以团购的方式购买我公司开发的铂景湾小区的住宅,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司法局团购的房款,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我听说黄某乙的儿子考上了大学,我就用档案袋装了10万元钱找黄某乙,他说在河堤路东段,我就开车到那里,黄某乙坐在我的车上,我对他说购房款还得催催。然后我说孩子考上大学了,这是10万元钱,给孩子上学花。我就把装有10万元钱的档案袋交给了他。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弟弟张占熬拿了一个档案袋到我办公室,说这是10万元钱,是黄某乙让他交给我的。张占熬还给黄某乙打了一个收到条。

3、证人张××证言:2009年3月份的一天,黄某乙给我打电话约我到三门峡市X路见个面,我就开车过去了,我们见面后,黄某乙给我一个档案袋,说这10万元钱让我拿回去交给我哥张某某。我就接过钱给黄某乙打了一个收条。

十四、2008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三门峡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春江3000元人民币,为刘春江提拔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8年下半年我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职位空缺,因为一直没有负责人,影响到了中心的日常工作,局党委研究后,决定要选拔一个合适的人任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当时司法局符合条件的人选不多,有几个符合条件的人也不愿意去法律援助中心,刘春江当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有编制,也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之前刘春江也找我说过,我也答应刘春江,等有机会了再说。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刘春江到我办公室对我说,他听说局里准备给法律援助中心任命一个副主任,他想干,让我在这件事上多关照,我俩说了几句客套话,刘春江从上衣服兜里拿出一个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说:“这是我的一点儿心意,领导多关照。”我推辞坚决不要,可是刘春江转身就走了,刘春江走后,我查了一下信封里装了3000元钱。到第二天上午上班我把刘春江叫到我的办公室,让他把钱拿走,他说啥也不拿,并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

2、证人刘××证言:2008年9月份,我听说黄某乙快调走了,走之前要提拔一批干部,我就想在黄某乙走之前解决一下副科级。于是在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情况给他说了说,然后我把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了黄某乙的办公桌上。

十五、2008年年底,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董小军人民币1万元,为董小军的侄子董海波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0年我到三门峡市司法局任局长的时候,董小军就是三门峡市司法局纪委副书记,我们之间是上下级关系。2008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当时我已经到三门峡市房管局工作了,董小军来到我的办公室,董小军说:“我侄董海波在三门峡市司法局里干临时工已经好几年了,看有机会了,能不能在房管局给安排了。”我说:“我给你操着心咧,看看有机会了再说吧。”董小军临走时拿出一个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对我说:“快过年了,给你拜个早年,你看缺啥自己买点啥吧。”董小军把信封扔在办公桌上就走了。他走后我查了一下信封里装了是1万元钱。

2、证人董××证言:我大哥的儿子董海波从2002年开始在司法局当临时工,一直没有转正。2008年10月份黄某乙调到房管局任局长,我侄子董海波又找到我说房管局有工人编制,让我找黄某乙说说,我就答应了。2008年年底的一天,我侄子到我家,给我拿了1万元钱,让我送给黄某乙。大概过了一周的时间,我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把情况给黄某乙说了说,临走时我将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十六、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主任辛万霞人民币1万元,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对辛万霞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8年10月份我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任局长的时候,辛万霞就是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主任兼市房产评估事务所的主任。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正在房管局办公室整理材料,辛万霞敲门进来,辛万霞说:“过年了大家想给你买点东西。”我说:“马上要过年了,不要弄这。”说着辛万霞拿出了一个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对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儿心意,你自己看着想买啥,自己买点儿吧。”我拿起信封塞给辛万霞。辛万霞坚持放下,我们两个推让了一阵子,她把信封放在茶几上就走了。她走后我查看了一下信封里装了1万元钱。

2、证人辛××证言:黄某乙2008年下半年调入三门峡市房管局任局长,他是我的领导,我为了和黄某乙搞好关系,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从家里拿了1万元钱,用一个信封装着,来到黄某乙的办公室,对他说,以后的工作还得靠你多支持。临走时我将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了黄某乙的办公桌上。

综上,被告人黄某乙自2001年1月至2009年春节间,先后非法收受16人20次财物,共计人民币94.8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相关书证:

1、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黄某乙在河南省纪委调查张君贵案件时,三门峡纪委向黄某乙了解有关情况时,黄某乙主动交代了在担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局长期间,收受朱春杰、邹某某、莫某某等人贿赂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三门峡纪委办理案件时不掌握的,证明被告人黄某乙有自首情节。

2、中国共产党三门峡市委员会关于职务任免通知,证实黄某乙于2008年10月20日被三门峡市委任命为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局长;于2000年1月30日被任命为三门峡市司法局长;于1997年1月19日被任命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3、三门峡市司法局及房管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证实黄某乙在三门峡市任司法局局长、房管局局长期间未向纪检部门上交过礼金和其他款物。

4、三门峡市司法局证明,证实董小军的侄子董海波至今仍为司法局临时工。

5、扣押物品清单及罚没收据,证实黄某乙已将所收赃款94.8万元全部退出。

6、张占熬2009年1月3日收到黄某乙还张某某10万元钱的收条一张。

7、黄某乙多次受表彰的荣誉证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中,有七起犯罪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及张某某给的20万元是借款和案发前退还的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辩解,本院认为,1、依据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受贿人明知行贿人给予他财物的目的,是要求他利用掌握的权利为行贿人谋取特定的利益,而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便是允诺为其谋取利益,至于行为人出于其它因素,最终没有实施为行贿人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2、从证人张某某证言能够证实,其送给黄某乙的20万元,说是借款只是当时的一个托辞,且黄某乙收受20万元后直到案发并没有归还张某某。3、黄某乙归还张某某的10万元,是在省纪委调查张某某时,因害怕而退还的,不属于主动退还。综上所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乙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忠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