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强等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0月19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0月19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0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区X镇X路某网点门口处,窃得倪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45元)。

2、2010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区X镇X街X路X弄某号,窃得严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银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5元)。

3、2010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区X镇X街某商场内,窃得瞿某停放于该处的凯利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50元)。后二名被告人欲搭线发动该车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盘问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第2、3节中被窃车辆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本院缴纳了退赔款人民币1,645元。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二名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倪某某、严某某、瞿某某陈述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录像,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向本院缴纳的退赃款人民币1,645元,应当发还被害人倪某某。二名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5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在案退赔款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五元,发还被害人倪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民

书记员周琴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吴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