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民权县X街中段,现住商丘市德信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向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民公司)与被告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豫民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09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9年5月18日,原告豫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将原告豫民公司承建的位于民权县名仕花园院内的X号楼X套房产(不包括该幢楼地下室和顶层阁楼)予以查封,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位于民权县名仕花园院内的X号楼的10套房产(不包括该幢楼地下室和顶层阁楼),并于2009年5月18日向被告成龙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为原、被告分别指定了30日的举证期限,并向原告豫民公司送达了(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同日对位于民权县名仕花园院内的X号楼的10套房产(不包括该幢楼地下室和顶层阁楼)依法进行了查封。2009年7月9日本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豫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和委托代理人赵玉祥,以及被告成龙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向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成龙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民权县名仕花园院内的X号楼(以下简称X号楼)承包给原告豫民公司承建,2007年12月底原告按照要求将X号楼全部建好竣工,但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设计费共计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成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设计费共计x元。

被告当庭辩称,被告与原告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但对原告诉请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有异议,被告并不拖欠原告诉请的款项;同时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原因(被告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时间较晚,也没见到相关诉讼文书,也没掌握相关材料),被告对原告的诉请的具体数额不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成龙公司是否拖欠原告豫民公司工程款、设计费;若拖欠,拖欠多少。

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豫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民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企业的有关情况,原告据此证明成龙公司作为被告主体资格适格;2、X号楼施工设计图纸1份,原告据此证明被告委托民权北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设计的X号楼工程建筑面积为1514.36米²;3、2009年5月20日商丘市智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证明1份,原告据此证明:X号楼是由被告开发,由原告承建,由智达公司监理;在施工前阶段被告按施工进度和拨款比例已拨付给原告x元工程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在X号楼主体工程起来后,主体工程拨款申请单由施工单位、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签字认可后,被告未按原告的申请给原告拨款的事实客观存在;4、2007年11月4日原告拨款申请单1份,原告据此证明X号楼主体工程在2007年11月4日完工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拨款x元,被告的名仕花园工程部副经理高XX、名仕花园工程部项目总工郑XX、名仕花园工程部监理部主任王X已在拨款单上签字认可,但被告未拨款的事实客观存在;5、郑XX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告据此证明原告承建X号楼时,原、被告已约定了该建筑工程造价参照名仕花园院内已完工的同类工程的造价,暂定为530元/米²;拨款方式是主体工程完工后,被告拨付给原告工程总价的60%,工程竣工后拨付给原告工程总价的80%,其余在双方决算时付清;6、民权县名仕花园工程部文件民工[2006]X号字(以下简称工程部文件)及聘书复印件各1份,原告据此证明高XX、郑XX和王X与被告成龙公司的关系,他们是被告任命和聘请的,在成龙公司民权名仕花园工程部担任着职务;7、原告豫民公司对X号楼建筑工程预算书、X号楼给、排水安装工程预算书和X号楼电气安装工程预算书各1份,原告据此证明承建X号楼的预算价及申请拨款是有依据的;8、X号楼图纸设计费票据1张,原告据此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x元的图纸设计费;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原告据此证明原、被告当时约定参照被告与承建名仕花园其他楼盘的施工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拨款方式和拨款比例对原告拨付工程款。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原告举的第1份证据和第2份证据本身无异议,但仅凭北辰公司设计的X号楼施工图纸,不能证明是被告委托北辰公司设计的,如果被告委托北辰公司设计图纸了,应有委托设计合同;另对北辰公司的资质也有异议;2、智达公司的证明属法人证言,依据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并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因证人未出庭,因而该证据不应被采信;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应根据原、被告之间是否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来认定,不能以证言方式确定;同样,被告与智达公司是否存在委托监理关系,也应以是否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没有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就不存在委托监理;关于被告拨付给原告x元工程款的证明也应以原、被告之间的书面手续为准,只有证言不成立。综上,被告现撤销承认与原告之间有建筑工程合同关系的答辩,被告不承认与原告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3、客观上是否存在拨款申请单,此拨款申请单是否递交给被告了,被告现在无法确认,且郑XX等签字人的身份关系也不明确,故被告对此拨款申请单不确认;4、郑XX作为证人应出庭而未出庭,故郑XX证言不应被采信;郑XX证言中涉及的拨款方式及拨款比例应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显示,且X号楼工程重大,应立有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无法确认,不能作为依据;郑XX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对拨款方式及拨款比例这些重大事项作出决定;5、民权名仕花园工程部不是被告的下属机构,被告对民权名仕花园工程部也未进行此授权,民权名仕花园工程部文件与被告无关,且工程部文件和聘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故被告对民权县名仕花园工程部文件和聘书均不认可;6、原告所举的X号楼X份工程造价预算书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无具有合法资质的、确认工程造价的中介公司预算确认,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已将3份预算书交给了被告,而且这三份预算书在内容上也不客观真实,故被告对原告所举的X号楼X份工程造价预算书不认可;7、原告举出的施工图纸设计费票据,在形式上不显示开具票据的具体时间,违反了票据管理规范,在内容上也不能证明被告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了,被告对该票据不认可;8、因原告所举的第9份证据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故被告不予质证。

经庭审,原告质辩认为:1、X号楼是被告开发的,原告只能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建造,否则,被告不提供图纸,原告也无法开工,这是房产开发建筑行业最基本的常识,毋庸置疑,被告委托北辰公司设计图纸是不争的客观事实;2、按照规定,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签名即可,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必须出庭作证;被告当庭答辩中已承认双方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属于当事人的自认,原告不同意被告撤回自认;被告如否认拖欠工程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举证,原告只须举证施工承建即可;3、原告提交的拨款申请单能够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其内容客观真实;4、X号楼是民权县名仕花园内的其他楼盘基本完工后,被告让原告承建的,在拨款方式和拨款进度上双方均同意参照其他楼盘建筑合同的条文;5、工程部文件及聘书上盖有被告的印章,被告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6、3份预算书是在被告决定将X号楼交给原告承建后,原告依法预算得出书面结论后将3份预算书交给被告审核,被告没提出异议,被告对原告的预算书认可后才让原告施工的,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一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工程预算造价不需要中介公司认可,只有在开发商与承建商进行决算时,中介公司才参与;7、X号楼是在其他楼盘基本完工后才开工建造的,当时被告资金周转不开,原告为了及时开工,受被告的委托到北辰公司垫付设计费后取回施工图纸;票据上虽没有填写时间,但不能以此瑕疵否定是原告垫付设计费的事实;8、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是旁证,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原告的观点成立。原告诉请的并不是X号楼工程总造价,由于原、被告双方还没有决算,原告诉请的只是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及设计费。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被告当庭答辩中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庭审质证时被告撤回答辩中的自认,但未经原告同意,而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告答辩中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撤回自认而主张与原告不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依据北辰公司设计的X号楼施工图纸施工承建X号楼,被告对此未予否认;在图纸设计费用票据上既盖有北辰公司发票专用章,又写明客户名称为成龙公司,被告对设计图纸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又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设计费票据存在虚假性,设计图与票据密切关联,原告提交的X号楼设计图纸和设计费票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认定该两份证据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智达公司证明、拨款申请单证明、证人郑XX证言,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与案件密切关联,且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诉请的只是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及设计费,并不是X号楼工程总造价,原告提交的X号楼建筑工程预算书、X号楼给、排水安装工程预算书和X号楼电气安装工程预算书,这3份工程预算书因与本案缺乏密切的关联性,本院不予以采信。工程部文件上盖有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权工程部专用章,被告既不否认X号楼是被告开发,又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文件存在虚假性,该文件内容又与郑XX证言相印证,原告提交的该文件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聘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复印件,原告未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被告又不认可,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本院当庭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8月,被告成龙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民权名仕花园院内的X号楼承包给原告承建。此前,被告在名仕花园院内开发的其他楼盘的施工已基本完工,原、被告就X号楼相关承建事宜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参照名仕花园院内同类工程造价,暂定按530元/米²由被告给原告拨付工程款;被告给原告的拨款方式为:X号楼主体工程完工后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总工程价款的60%,X楼竣工后,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总工程价款的80%,其余工程款待双方决算后付清。X号楼工程施工图纸系被告委托北辰公司设计,图纸设计费x元由原告为被告出资垫付,X号楼工程施工由智达公司负责监理。在施工前阶段,被告按双方约定两次共拨给原告工程款x元。2007年11月4日,X号楼主体完工后,原告依双方的约定向被告申请拨款x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拨付工程款。2007年12月底X号楼竣工后,被告仍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拨付工程款。X号楼的工程建筑面积为1514.36米²,按原、被告约定的暂定工程造价和拨款方式,被告应拨付给原告工程款为1514.36米²×530元/米²×80%=x.64元,被告已拨付x元,仍拖欠原告工程款x.64元,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垫付的图纸设计费x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及设计费共计x.64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设计费,被告在承认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否认拖欠原告工程款及设计费,因此,原、被告之间纠纷的实质为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在该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并已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定将工程款拨付给原告,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还证明被告未将原告垫付的图纸设计费x元支付给原告,原告所举证据已形成有效的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及图纸设计费共计x.64元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已完成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合同,被告对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应对自己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不拖欠原告工程款及设计费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对自己的不拖欠原告工程款及设计费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被告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支付该工程款及设计费后,并不影响原、被告以后进行决算,故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图纸设计费共计x.64元应予支付,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对超出x.64元的部分,因原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主张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图纸设计费共计x.64元;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60元,以上共计x元,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2元,被告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振江

审判员王广潮

审判员赵昌见二○○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张志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