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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无业,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海(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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