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常刑初字第1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略)人,小学文化,个体司机,家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5月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5日13时20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湘x号中型普通货车由常宁市X镇往宜阳镇方向行驶,途径柏坊镇X村曾某组路段时,遇行人王明聪挑担青草在其前方右侧同向行走,由于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辆在会车时,忽视安全,将路边行人王明聪挂倒,后弃车逃逸现场,被害人王明聪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明聪不负该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5月8日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某、刘某某、卓某某、邓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衡阳市泉峰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报告书、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常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衡阳市仲裁委员会衡仲交常调字[2009]X号仲裁调解书及被害人王明聪的亲属王建平的收条、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尹斌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雷旭娟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