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刘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裁定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09年8月20日开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实际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