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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09年6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0月9日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国强、马孝义(二人在逃)、胡杰、张宝庆(二人已判刑)预谋后,将半坡店乡X村西地的马场汉墓群内的石牌坊构件11件及石龟碑座一个、石碑一通挖走,卖给胡杰。该汉墓群于2006年12月6日被开封县人民政府列为开封县第五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开封市文物中心鉴定该牌坊构件十一件及石龟碑座一个,石碑一通均为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胡杰、张宝庆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文物鉴定意见书及对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1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永涛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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