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慎利,眉山市恒必成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略)。

原告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慎利、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诉称:婚后由于被告性格古怪和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对原告的父母及其他亲属态度非常冷淡,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改,致使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一直在协商离婚,并写下多份协议,但未果,现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0月17日双方到东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09年9月达成离婚协议,因被告反悔未果,原告遂具状来院,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足以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余某与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春燕

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廖晓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