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雷某某、李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某某,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雷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雷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程某利用担任民权县电影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在公益电影下乡补助款发放过程某,采取伪造虚假发放表,发款时扣款等手段,将单位公款x元私分,其中被告人程某得款x元,被告人雷某某得款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得款4000元。另外在2008年11月份,民权县电影公司在购买拷贝影片时虚列支出2000元,被告人程某、雷某某各分得1000元。

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程某利用担任民权县电影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在公益电影下乡活动中,采取伪造虚报放映场次,收取各放映队返还款的手段,套取本单位公款x元私分,其中被告人程某得款9000元,被告人雷某某得款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得款2000元。

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程某、雷某某、李某某三人在本单位养老金交纳过程某,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单位的公款支出,被告人程某及其妻子牛xx得款3259元、被告人雷某某得款1786元,被告人李某某得款1086元,共计6131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某、雷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雷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私分公款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某的贪污数额是x元,不应认定为x元,其中其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还没交完,还欠着保险所2万多元,想用公款支付还未支付的3259元及为公支出的5338元不应认定为贪污数额。被告人程某在侦察机关尚无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其犯罪,系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赵xx、邵xx、段xx、吴xx、刘xx的证言、民权县文化局、民权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所的证明、民权县电影公司职工养老保险金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参与本案的预谋,经理程某私分公款分给其数额较小,其被动接受,且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程某利用担任民权县电影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公司付经理被告人雷某某、公司会计李某某在公益电影下乡补助款发放过程某,采取伪造虚假发放表,发款时扣款等手段,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将单位套取的部分公款x余元私分,其中被告人程某得款x元,被告人雷某某得款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得款4000元。另外在2008年11月份,民权县电影公司在购买拷贝影片时虚列支出2000元,被告人程某、雷某某各分得1000元。

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程某伙同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在公益电影下乡活动中,采取伪造虚报放映场次,收取各放映队返还款的手段,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并将其中的x余元私分,其中被告人程某得款9000元,被告人雷某某得款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得款2000元。

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程某、雷某某、李某某三人在本单位养老金交纳过程某,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用本单位的公款支出,被告人程某侵吞公款1755元,被告人雷某某侵吞公款1786元,被告人李某某侵吞公款1086余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2008年,其与副经理雷某某商议,在公益电影下乡补助款发放过程某,采取伪造虚假发放表,发款时扣款等手段,将单位公款x元私分,其中其分得款x元、副经理雷某某分款7000元,会计李某某分款4000元;2009年,其在公益电影下乡活动中,采取伪造虚报放映场次,收取各放映队返还款的手段,套取本单位公款x元私分,其中其分得款9000元、副经理雷某某分款8000元,会计李某某分款2000元;2009年元月份,在本单位交纳养老保险金时,其与副经理雷某某商议,将本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单位的公款支出。其中,其与妻子牛xx占用3000多元,其本人占有的是1700余元,副经理雷某某占用支出2000元,会计李某某占用1000多元。另外2008年11月份,其在购买拷贝影片时,虚列支出2000元,其与副经理雷某某各分1000元。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2008年,其公司在公益电影下乡补助款发放过程某,其也安排放映队采取伪造假发放表,在发放时扣除虚列的款数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然后私分。其中经理程某分给其7000元;2009年采取同样的方法私分公款,经理程某分给其8000元;2009年本单位交纳养老保险金时,本应有个人承担的1700多元让单位交了。另外,2008年在购买拷贝影片时,经理程某分给其1000元回扣,其供述与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相一致,能够互相印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8年初,其明知公司经理程某用套取的国家补助资金,为其冲掉了原来为其公爹看病借公司的3000元的借条,又发给其1000元现金,其没表示反对;2009年经理程某又用套取的国家补助资金分给其2000元,也没表示反对;2009年初本单位交纳养老保险金时,程某经理说该其承担的1000多元不让其拿了,用公款交了,其也没说什么。另证明2008年电影公司的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除程某、雷某某、其本人及牛xx的系电影公司用公款缴纳外,单位其他职工都交到了单位,并上交到保险所,欠保险所的x元养老保险金是电影公司欠的。其供述与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4、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2008年元月,经理程某安排其在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助表上(公司一影队补助款x元)签名,但其并没有领取这x元钱。同时又让其在另外一份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助表上签名,补款数额为3240元,但实际上其只领取了2000多元。

5、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经理程某在电影队会上说:2007年上面下的演出场次任务重,咱们开始的时间晚,你们上报回执时多盖个村委的章。2008年其去农村实放映198场,上报259场。程某经理安排:“该你们的补贴你们到文化局领,但是多报的场次补助款你们得返回来,算是片租管理费”。其从文化局一共领回259场的补贴x元,根据程某经理的要求交给了程某4270元片租费。另外,程某经理在一份公益电影补助表上(孙六影队、场次169场、x元)让其签了名,但是钱其没有领,程某经理还让其在另一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助表上签名,金额是3000元,但其只领取了2000元。

6、证人段xx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经理程某给其500元钱,当时也没有说是啥钱,其想着是补助吧。

7、证人吴xx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经理程某发给其500元补助费。

8、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2008年初,经理程某分给其1000元。2009年初,经理程某分给其500元。只说干一年了辛苦了也没有说啥钱。

9、证人冯xx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其卖给程某42部电影拷贝,程某提出在票据上多开2000元,其同意了。程某支付给其x元后,其给程某一张空白发票让程某回去自己填,当时雷某某在场。

10、书证:民权县电影公司2008年养老保险金统计表,证明被告人程某、雷某某、李某某2008年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的数额。程某为1755元,雷某某为1786元,李某某为1086元。

11、民权县文化局任免通知、民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证明,证明民权县电影公司属于县文化局二级机构,事业单位,被告人程某于2004年8月21日任经理,被告人雷某某于1994年8月24日任副经理。

12、书证:国家资助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周报汇总表,证明2008年元月份发放各放映队x元,除户庄队8640元发放时没扣款,其余全部扣款,共扣款x元。

13、2008年农村电影场补贴明细表,证明2009年元月份收取各影队返还款共计x元。

14、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助表、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粘贴单,证明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助发放情况。

15、购买拷贝影片单据,证明被告人程某、雷某某2008年11月18日报销购买拷贝款为x元。

16、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年龄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书证:票据25张、赵xx证明一份,证明2009年7月份市X组来民权检查工作支出2370元。经质证,该支出不在本案指控的犯罪期间,不能证明被告人是用贪污的款支付的。

2、书证:票据2张,邵xx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8月15日以前去商丘送礼支出2968元。经质证,非法支出且无相关证据印证,也不能证明是被告人用贪污的公款支出的费用。

3、书证:民权县文化局证明、段xx、吴xx、刘xx书证各一份,经质证,本组证据不影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某犯罪事实的指控。

4、民权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所证明一份,民权县电影公司职工养老金清单,经质证,证明民权县电影公司2008年已交养老保险金x元,欠交x元。不能证明民权县电影公司用公款没交程某、雷某某、李某某个人应承担的养老金的情况。

5、书证:商丘市文化局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计划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经质证三份文件不能证明被告人程某的行为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雷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将单位公款x余元私分,其中被告人程某分得款x余元、雷某某得款x余元、李某某得款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能够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程某贪污数额是x元,其养老保险金尚没有到个人帐户,为公支出的5338元不应认定贪污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自首的问题,贪污9000元部分,虽系主动交待,但系同类犯罪,不能认定自首,但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佟立民

审判员王某双

审判员安进才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