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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严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家住(略)。2007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7月16日因发现其尚有漏罪,移送南丰县公安局管辖,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严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黄某国(另案处理)窜至南丰县碧海蓝天卡拉OK店楼下、县中医院门诊部门口、学府佳苑宿舍楼下、市X村、宁都县水利局宿舍楼下、黎川县大道喜迎门工地和广昌县老五交化宿舍楼下盗得各种摩托车七辆,价值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严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李某兴、危某某、黄某国、尧文武的供述、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吴某某、余某某、胡某某、廖某己陈某、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物价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和年龄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七次,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严某某参与盗窃三次,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另外,被告人严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具有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伙同被告人陈某在南丰县中医院门口盗窃摩托车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其参与了在碧海蓝天卡拉OK店楼下和黎川大道喜迎门工地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南丰县碧海蓝天卡拉OK店楼下,盗得被害人吴某某红色豪爵x—2A型摩托车一部(车架号:x,发动机号:x)。该车由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1500元卖给黎川县X村的潘六仔。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39元。案发后,该车被追缴归还了被害人吴某某。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供述了他与“老肚”在碧海蓝天卡拉OK店楼下,盗得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第二天他将车卖给了黎川中田一个朋友,得款1500元。

2、被害人吴某某陈某:2007年2月2日晚八点半,他停放在碧海蓝天楼下一辆豪爵铃木x摩托车被盗。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了被害人吴某某购买豪爵x摩托车的时间、价格等基本情况。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缴获李某乙送来的红色豪爵125摩托车及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的事实。

5、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指出照片(一)中的“4”号系他与严某某在碧海蓝天盗窃的摩托车。

6、鉴定结论证实了红色豪爵x—2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39元。

二、2007年4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严某某窜至南丰县中医院门口,盗得被害人余某某建设雅马哈x型摩托车一辆(车架号:x,发动机号:x)。该车由被告人陈某以1100元卖给了黎川县X镇X村的胡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供述:一天晚上10时许,他与“老肚”在南丰县中医院门口偷得一辆蓝色雅马哈摩托车,后以1100元卖给了细忙仔。

2、被告人严某某供述:2007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他与明仔在南丰中医院楼下盗得蓝色雅马哈摩托车一辆,该车被明仔卖掉,他分到5百余某。

3、同案人胡某某证实:2007年9月份的时候,他以1600元向明仔购买了一辆蓝色雅马哈摩托车。

4、被害人余某某陈某:2007年4月20日晚9时许,他停放在县中医院门口一辆蓝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被盗。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了被害人余某某购买雅马哈125摩托车的时间和价格等情况。

6、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将缴获的建设雅马哈125型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的事实。

7、物价鉴定结论证实了建设雅马哈x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三、2007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窜至宁都县水利局宿舍楼下盗得被害人廖某庚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车架号:x,发动机号:x)。2007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骑该车去福建销赃时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缴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4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供述了2006年12月份,他在宁都县一宿舍楼下盗得一辆黑色豪爵太子型摩托车,后该车骑至福建途径龙岩时被当地公安干警查缴。

2、被害人廖某庚陈某;2007年2月25日晚8时许,他停放在宁都县水利局宿舍楼下的一辆黑色豪爵125太子摩托车被盗。

3、情况说明、协查函证实了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城西刑警大队缴获被告人陈某和危某某骑往福建销赃的二辆摩托车的事实。

4、证人危某某证实了他和陈某各骑一辆摩托车在福建省龙岩市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的过程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分局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盗窃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二辆的事实。

6、鉴定结论证实了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0元。

四、2007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窜至黎川县大道喜迎门工地,盗得被害人黄某丙黑色豪江125型摩托车一辆(车架号:x,发动机号:x)。2007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与危某某骑该摩托车去福建销赃时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缴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2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供述了他与“老肚”在黎川大道的工地上从偷了一部太子型摩托车,事后他与危某某骑车去福建销赃时被公安干警查获。

2、被害人黄某丙陈某: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停放在黎川大道喜迎门工地的一辆豪江x—3型摩托车被盗。

3、机动车行驶证证实了被害人黄某丙购买的豪江x—3型摩托车的情况。

4、情况说明、协查函证实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溪城西刑警大队缴获被告人陈某和危某某骑往福建销赃的二辆摩托车的事实。

5、证人危某某证实了他和陈某各骑一辆摩托车在福建省龙岩市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的过程。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分局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盗窃的豪江x—3型摩托车事实。

7、鉴定结论证实了豪江x—3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20元。

五、2007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伙同黄某国(绰号“X”,另案处理)在广昌县老五交化公司宿舍楼下盗得被害人黄某戊的红色豪爵125—8型摩托车一辆(车架号:x,发动机号:x)。该车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姚伟,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24元,案发后,该车归还了被害人黄某戊。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供述:2007年3、4月份,他与“老乔”在广昌老公交化宿舍楼下偷得一部红色豪爵摩托车,事后交给“八饼”卖,得款1000元。

2、被害人黄某戊、李某辛陈某:2007年4月中旬,李某辛借黄某林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停放在广昌县老五交化公司宿舍楼下被盗的事实。

3、同案人李某兴供述:2007年3、4月份期间,他和崔海军帮“明仔”卖了一辆豪爵摩托车给姚伟。

4、(2007)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李某兴、崔海军、姚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的事实。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缴获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归还给被害人黄某戊。

6、鉴定结论证实了红色豪爵125—8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24元。

六、2007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黄某国(另案处理)窜至南丰县学府佳苑宿舍楼下,盗得被害人黄某丁的黑色豪爵125—8型摩托车一辆(车架号x,发动机号:x)。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鸡”。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20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供述了他与“老乔”在学府佳苑X号楼院子内偷到一辆黑色豪爵摩托车,后他将该车卖给了“阿鸡”,得款800元。

2、被害人黄某丁陈某:2007年3月28日14时许,他停放在学府佳苑宿舍楼下的一辆黑色豪爵x—8型摩托车被盗。

3、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指出X号照片的男子为销赃的“阿鸡”。

4、鉴定结论证实了黑色豪爵x—8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20元。

七、2007年2月,被告人陈某伙同黄某国(另案处理)窜至南丰县X镇X村盗得红色康超125型摩托车一辆(车架号:x,发动机号:x)。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800元卖给了尧文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55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供述:200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他与“老乔”在市X村偷到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第二天他与“老乔”骑到黎川卖给了细忙仔的哥哥,得款800元。

2、同案人黄某国供述:2007年上半年,他与明仔在市X路X村子里发现一辆红色125摩托车,他用“T”字型工具将该车的电源锁撬开,然后将车骑出来交给了明仔,明仔说把车骑到黎川去卖,过了二天,明仔从黎川回来,给了他四百元。

3、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和同案人黄某国指出照片(二)中的X号摩托车系他与老乔在市山考背盗窃的摩托车。

4、证人尧文虎(绰号“X”)证实了他与哥哥大忙仔向明仔各买了一辆摩托车的过程。

5、证人李某乙证实了他送尧文虎的哥哥向陈某购买的一辆康超125摩托车和黎川田中的六仔向陈某购买的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丰县公安局的事实。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缴获李某乙送来的红色豪爵125摩托车和红色康超125摩托车各一辆。

7、鉴定结论证实了红色康超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55元。

8、(2008)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9、年龄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均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严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七次,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严某某参与盗窃一次,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严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严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伙同陈某在南丰县碧海蓝天卡拉OK店楼下和黎川大道喜迎门工地盗窃了摩托车,只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严某某200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严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和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姚金华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熊淑萍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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