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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五皇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耀、李某某,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65岁,汉族,临川区人,住(略)。

上诉人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付某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下列事实:

1、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将五皇殿家俱城装饰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付某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付某某将一个无质量合格证书的截止阀安装到展位后面的货仓水管上,装饰完毕后于2006年1月交付某用。

2、2006年6月26日晚上8点关店前,此截止阀表面完好无损。在深夜12点后,由于需水量减少,水压增大导致截止阀破裂,自来水从破裂的截止阀缝隙往外喷。2006年6月27日上午8点35分开店时,发现货仓内积水达20公分,浸泡毁损家俱数十件,事后,经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清理,对浸泡受损家俱列出了清单,损失金额为x元,付某某在损失清单上签了名,并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

3、庭审中,付某某认为毁损货物的所有权人不是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但付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同时,付某某主张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为x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加盖有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的公章的财产损失清单一份。对付某某提供的该证据,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认为x元未包括这部分家俱的预期销售利润。

4、另查明,2006年8月,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与付某某作为共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截止阀的销售商及生产商赔偿损失8万元,此后,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与付某某撤回了起诉。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提供该诉状来证明损失为8万元。对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提供的该证据,付某某认为当时是为了起诉销售商及生产商才认可的8万元,所有的损失未经过鉴定,无法确定。

5、诉讼中,一审就付某某在装修时购买的截止阀的质量及受损家俱的定损鉴定分别征求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与付某某的意见,双方就此均表示不申请鉴定。

原审认为,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对依据装修合同要求付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就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有权进行选择,现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选择了前者,故本案审理的是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与付某某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作为装饰装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付某某与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付某某购买安装截止阀在使用不到几个月截止阀顶部往外喷水,给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付某某赔偿损失。付某某主张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案争执的主要焦点在于截止阀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受损家俱的定损问题。截止阀为付某某购买安装,对截止阀符合质量要求属合格产品付某某负有举证责任。付某某对截止阀属合格产品提供不了合格证,且付某某拒绝对截止阀进行鉴定,故付某某对截止阀为合格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受损家俱的损失金额,因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提供有付某某签名确认的损失清单,其损失金额为x元,付某某同时也提供了一份盖有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公章的受损清单,其金额为x元,对付某某提供的这份损失清单,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认为受损金额未包括这部分家俱销售的预期利润。销售预期利润属于间接损失,销售预期利润受市场等影响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且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在获得付某某受损家俱的赔偿后,重新进货还可以实现其销售利润,因此,销售预期利润不应包含在损失范围内由付某某承担,浸泡家俱的损失应以付某某提供的加盖有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公章的受损金额x元为定损依据由付某某予以赔偿。至于受损家俱的残值问题,由于双方均未就残值部分提出鉴定,故本院无法对残值的具体数额予以确认,付某某在履行完赔偿款后,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应将受损家俱按受损清单的数额全部给付某某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失x元;二、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在付某某履行完赔偿款后三日内将受损家俱按受损清单的数额全部给付某某某;三、驳回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付某某承担。

宣判后,抚州市鑫盛家具城有限公司和付某明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抚州市鑫盛家具城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上诉人财产损失x元,仅是上诉人受损家具的进货价款,并没有包括仓储费、利息、人工工资、运输费及逾期利润等,远低于上诉人实际损失;上诉人经济损失为8万元,付某某已予以确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付某某赔偿上诉人抚州市鑫盛家具城有限公司损失8万元。

上诉人付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抚州市鑫盛家具城有限公司对受损家具不具备所有权,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应定为产品质量纠纷。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截止阀没有经过鉴定为不合格。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水压增大还是人为的原因导致截止阀破裂,家具受损的原因不明,没有勘验受损货物的数量及物质的受损程度、货物的剩余价值,判决其赔偿x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抚州市鑫盛家具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任何新证据。双方当事人认为自己举证完全,均表示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将五皇殿家俱城装饰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付某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付某某将一个无质量合格证书的截止阀安装到展位后面的货仓水管上,后截止阀破裂,自来水从破裂的截止阀缝隙往外喷,导致货仓内积水达20公分,浸泡毁损家俱数十件。因截止阀为上诉人付某某购买安装,上诉人付某某对截止阀质量是否合格负有举证责任。但上诉人付某某不能提供相应的合格证,且拒绝对截止阀进行鉴定,故上诉人付某某对截止阀为合格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选择依据装修合同要求付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原审认定双方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正确。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作为装饰装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故对上诉人付某某提出本案应定为产品质量纠纷,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以及截止阀没有经过鉴定为不合格等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受损家俱的损失金额问题,上诉人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认为其提供了起诉状和受损清单,均有付某某的签字,说明付某某对其损失8万元已确认。付某某则认为当时是为了起诉销售商及生产商才认可的8万元,所有的损失未经过鉴定,无法确定。另外,上诉人付某某也提供了一份盖有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公章的受损清单,金额为x元。对付某某提供的这份损失清单,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认为受损金额未包括这部分家俱销售的预期利润。销售预期利润属于间接损失。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鉴定。因销售预期利润受市场等影响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因此,销售预期利润不应包含在损失范围内由付某某承担。原审认定浸泡家俱的损失应以付某某提供的加盖有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公章的受损金额x元为定损依据,由付某某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提出要求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受损家俱的残值问题,由于双方均未就残值部分提出鉴定,故无法对残值的具体数额予以确认,付某某在履行完赔偿款后,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应将受损家俱按受损清单的数量全部给付某某某。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上诉人抚州鑫盛家俱城有限公司负担703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杜小娟

审判员刘某民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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