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臧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臧某某,男,4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臧某仁,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曾用名牛某峰,男,42岁,汉族。

原告臧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臧某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某某诉称:我系食品烟酒销售个体户,被告以记账的形式多次在我处拿走烟酒及食品,时至2008年10月我要求被告给予结算所购物款额时,被告答应2008年12月31日前归还,并给我打下欠款条一份,至同年12月底被告未予还款,又要求到2009年6月底还,可到6月份被告仍然未还分文,鉴于被告没有还款之诚意,据此依法诉请于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850元。

被告牛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臧某某系食品烟酒销售个体户,被告牛某某以记账的形式陆续在原告处赊走食品及烟酒,2008年10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食品、烟酒共计48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今欠食品烟酒共计肆仟捌佰伍拾整”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迟迟不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牛某某欠原告臧某某欠款4850元属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不予偿还欠款没有道理,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臧某某欠款48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锋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勇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